泛华泰康综合意外险(4-5类职业)

已有人购买

计划二
  • 0时起

  • 24时止

699

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20万详情意外伤残20万详情
猝死20万详情意外伤害医疗2万详情
救护车费用500元详情骨折住院津贴50元/天详情

产品简介

1、高风险高危职业保障
2、经典10+1方案,涵盖意外伤害医疗;
3、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100元;

4、因意外导致的保险事故,理赔时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及单位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相关授权

 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泰康在线出于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之目的,合法的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获取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投保、处理理赔及提供与本保险有关其他服务的依据。

5.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6.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价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www.tk.cn/zxpublicinfo/zxxx/cfnlxxpl/进行查询。

7.全流程线上服务说明

本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无线下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本公司所提供附加服务实际覆盖地区及适用情形以产品保险单载明范围为准。

8.增值税告知

本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费为含税保费,其中包含6%增值税。

9.信息安全

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0.投诉服务及理赔渠道

如发生保险事故,您可通过【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或【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我要理赔”自助理赔并查看理赔进度,或致电泰康在线(95522-3);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产品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993231202112222541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1993252202112222467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993232202112222496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993252202112284269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9932522021122225183。

2.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18周岁(含)-55周岁(含);

3.本产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100元;

4.本产品附加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责任每次事故免赔天数为3天;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给付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30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80天为限。

5.本产品《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仅承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6.本产品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费用限定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社会保险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7.本产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赔偿比例为: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80%的赔付比例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50%的赔付比例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

8.本产品被保险人在我司及其他公司的累计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不含航空意外险保额),如被保险人超过上述限额则不能投保本保险产品,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退还保费;

9.本产品投保后第7日零时生效;

10.本产品仅限符合《泰康在线职业代码表》中的4-5类职业人群投保,本产品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时职业类别要求的,保险人不负责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职业类别,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需符合投保时要求的《泰康在线职业分类表》,如不符合本产品投保时的职业类别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保费;

12.本产品意外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13.本产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不承担在以下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市区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市区医院;

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市区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

5)吉林省的长春市、四平市所有市区医院;

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鸡西市所有市区医院;

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固安县所有县区医院;三河市所有市区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8)河南省的信阳市、洛阳市、郑州市、开封市、新乡市、焦作市、南阳市、安阳市所有市区医院;原阳县所有医院、郏县所有医院、郑州阳城医院、新安县人民医院、濮阳县中医院;

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莱州市所有市区医院;潍坊市高密县、金乡县的所有县区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枣庄妇幼保健院;

10)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人民医院;

11)四川省的宜宾市、内江市、雅安市所有市区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

12)内蒙古的扎兰屯市所有市区医院、宁城县中医医院、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 13)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

13)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

14)安徽省宿州市所有市区医院、鹿邑县人民医院;

15)贵州省的遵义市所有市区医院;

16)中医科、特需医疗、外宾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18)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家庭病床(房)

三、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产品说明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2.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产品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已生效或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5.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7. 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8.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或者下载APP:https://ah9eca.jmlk.co/AAGN自助开具发票。如需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