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投保须知第1条至第13条适用于本保障计划项下除“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障”和“个人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资金损失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项目。投保须知第14条至第27条适用于本保障计划项下所有保障项目,但另有注明的除外。
1.本保障计划仅承保被保险人于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保障计划所称的医院仅指位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本保障计划项下所述的“特定国家或地区”:如仅投保必选保障,则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如投保必选保障及可选保障,则指中国大陆境内、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包括台湾省。
3.本保障计划所称的医院不包括下列医院:1)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县的任何医院;2)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的任何医院;3)河南省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内黄县人民医院、内黄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许昌人民医院、河南西峡县中医院、河南濮阳县的任何医院、河南原阳县的任何医院、河南郏县的任何医院、河南省开封市的任何医院、焦作市的任何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新安县的任何医院、太康县中医院;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烟台市中医医院、栖霞市的任何医院、滨州市的任何医院、威海市(不含荣成市和乳山市)的任何医院、荣成市中医院、金乡县的任何医院,鱼台县的任何医院;5)四川省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的任何医院;6)吉林省长春市中心医院、四平市的任何医院;7)安徽省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8)甘肃省宁县人民医院;9)内蒙古赤峰市的任何医院。
4.对于任何被保险人,如美亚保险在本保障计划项下意外伤残保障项下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保障计划项下意外身故保障所适用的保险金额,则美亚保险根据适用保险条款约定在本保障计划项下意外身故保障项下对该被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本保障计划项下意外医药补偿保障不承保任何由中国大陆境内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特需门诊、特需病区、国际医疗、干部病房的相关医疗服务。
6.本保障计划项下意外医药补偿保障、骨折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意外骨折住院私人护理费用保障、意外骨折慰问探访费用保障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前述保障不承保任何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因骨质疏松导致的骨折或关节替换。
7.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且在责任认定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机关认定须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机关裁判须承担赔偿责任的。
8.本保障计划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9.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美亚保险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美亚保险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骨折意外伤害保障”、“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意外骨折住院私人护理费用保障”和“意外骨折慰问探访费用保障”)。
10.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美亚保险若接受本投保申请后所签发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之前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生效的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 但不包括本次投保申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以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则美亚保险不接受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如已为其交纳保险费的,美亚保险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1.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美亚保险若接受本投保申请后所签发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之前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生效的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 但不包括本次投保申请)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保障及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元,则美亚保险不接受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如已为其交纳保险费的,美亚保险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2.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作性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美亚保险。美亚保险有权根据变更后的职业或工作性质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合同。如解除本合同,美亚保险将按日计算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
13.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障计划含以下增值服务:
(1)出院后上门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本保障计划约定承保的骨折并以该骨折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入住医院治疗时,可获得出院后上门护理服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仅限2次)。出院后上门护理可选择:a)护工居家护理与生活照料,服务时长8小时*2次;b)护士居家专业护理,服务时长4小时*2次。详见服务使用说明。
(2)免费轮椅租赁服务: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本保障计划约定承保的骨折并以该骨折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入住医院治疗时,在出院后可获得免费轮椅租赁服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仅限1次),轮椅使用期间最长3个月。详见服务使用说明。
(3)意外骨折院内陪诊服务: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本保障计划约定承保的骨折并以该骨折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可获得意外骨折就医陪诊服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仅限1次,服务时长5小时),详见服务使用说明。
14.本产品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保险”)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进行销售,本产品支持在线投保、核保、保单查询和报案等服务,您可以通过“美亚保险客户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退保、批改和理赔等业务。目前美亚保险在上海、北京、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美亚保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无法向您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美亚保险将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在线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美亚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858。
15.本保障计划的保险单生效时年龄在66周岁(含)及以上的被保险人,其适用的保险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对于意外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骨折意外伤害保障、意外医疗运送和送返(如选择投保)、意外身故遗体送返(如选择投保)、意外骨折住院私人护理费用保障(如选择投保)、意外骨折慰问探访费用保障(如选择投保),其适用的保险金额为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
(2)对于意外医药补偿保障,其适用的保险金额为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但该保障项下骨折物理治疗费用和骨折护具费用适用的每次意外事故赔偿限额仍以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限额为准。
(3)其他保障项目适用的保险金额不变。
16.本保障计划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17.本保障计划每位拟投保人员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18.本保障计划仅承保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人员。如美亚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现任何投保人员不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则视为投保人故意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9.本保障计划项下被保险人的约定投保资格如下:
(1)职业类别为1类至3类,如投保人员工作涉及多个职业,则应以职业类别最高的职业为准;且
(2)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的人员,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参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且
(3)投保时未罹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脏病(中、重度心力衰竭,或急性心肌梗塞、或心功能三、四级,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尿毒症、肝硬化、重大器官移植、脑卒中、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症、癫痫、认知功能障碍、抑郁症、双耳失聪、双目失明、有肢体一支及以上缺失(上至腕关节水平以上或下肢踝关节水平以上)、慢性酒精中毒、药物成瘾、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且
(4)投保时不存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
生活无法自理是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无法独立完成两项及以上的情形。(i)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ii)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iii)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iv)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v)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vi)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0.本保障计划项下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障和个人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资金损失保障承保的个人账户指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法设立并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所开立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有关规定,已激活可正常使用的下列合法有效个人账户:
1)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存单账户;
2)被保险人名下的下列银行卡账户:
i.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ii.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
iii.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3)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
4)被保险人名下开设在支付宝、财付通的账户。
21.本保障计划项下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障承保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个人账户在向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22.本保障计划项下个人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资金损失保障承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并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转账、汇款、支付操作,导致其个人账户因此发生的、且在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至45天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23.本保障计划项下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障及个人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资金损失保障在美亚保险支付被保险人任何赔款后,被保险人收到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追回款项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追回款项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美亚保险,并将美亚保险已经支付的赔款返还给美亚保险。在返还赔款前,被保险人不应使用被追回的款项。
24.本保障计划无犹豫期,生效后退保将产生扣费。本保障计划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美亚保险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付的全额保险费;本保障计划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本保障计划在美亚保险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对于效力终止时投保人已交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美亚保险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费比例计算应退还金额。
25.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26.若美亚保险在本保障计划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美亚保险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时,则美亚保险在本保障计划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27.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与确认》、《重要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