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尊长无忧”中老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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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5万详情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5万详情
意外医药补偿(每次意外事故限额)1万详情骨折意外伤害保障5000详情
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700每周详情出院后上门护理服务包含详情
免费轮椅租赁服务包含详情

产品简介

1.投保年龄:50-80周岁,可申请续保至85周岁 

2.本保障计划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制为1类至3类 

3.本保障计划每位拟投保人员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4.本保障计划所称的医院是指境内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上述医院不包括任何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以及主要作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且不包括下列医院:1)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县的任何医院;2)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的任何医院;3)河南省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内黄县人民医院、内黄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许昌人民医院、河南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河南原阳县的任何医院、河南郏县的任何医院、河南省开封市的任何医院、焦作市的任何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新安县的任何医院、太康县中医院;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烟台市中医医院、栖霞市的任何医院、滨州市的任何医院、威海市(不含荣成市和乳山市)的任何医院、荣成市中医院、金乡县的任何医院,鱼台县的任何医院;5)四川省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的任何医院;6)吉林省长春市中心医院、四平市的任何医院;7)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8)安徽省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9)甘肃省宁县人民医院。

5.本保障计划仅承保于境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票申请规则:提供个人的电子发票。请登录https://mall.aig.com.cn/efapiao/personal/home#自行下载。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美亚“尊长无忧”中老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

投保须知:

1. 本产品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进行销售,本产品支持在线投保、核保、保单查询和报案等服务,您可以通过“美亚保险客户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退保、批改和理赔等业务。目前本公司在上海、北京、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本公司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无法向您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本公司将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在线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858。

2. 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年龄在71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其适用的保险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确定:

(1) 对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骨折意外伤害保障,其适用的保险金额为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

(2) 对于意外医药补偿保障,其适用的保险金额为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但该保障项下骨折物理治疗费用和骨折护具费用适用的每次意外事故限额仍以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限额为准。

3. 本保障计划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4. 本保计划每位拟投保人员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5. 本保障计划仅承保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人员。如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后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现任何投保人员不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消该人员的被保资格,全额无息退还该人员已缴付的保险费,并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6. 计划项下被保险人的约定投保资格如下:

(1) 职业类别为1类至3类,如投保人员工作涉及多个职业,则应以职业类别最高的职业为准;且

(2) 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且

(3) 投保时未罹患脑卒中、阿尔茨海默症、癫痫疾病、认知功能障碍,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且不存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

其中:

生活无法自理是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无法独立完成两项及以上的情形。(i)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ii)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iii)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iv)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v)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vi)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7. 如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变化,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变更后的职业或工作性质解除保险合同,并按日计算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

8. 本保障计划所称的医院是指境内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上述医院不包括任何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以及主要作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且不包括下列医院:1)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县的任何医院;2)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的任何医院;3)河南省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内黄县人民医院、内黄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许昌人民医院、河南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河南原阳县的任何医院、河南郏县的任何医院、河南省开封市的任何医院、焦作市的任何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新安县的任何医院、太康县中医院;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烟台市中医医院、栖霞市的任何医院、滨州市的任何医院、威海市(不含荣成市和乳山市)的任何医院、荣成市中医院、金乡县的任何医院,鱼台县的任何医院;5)四川省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的任何医院;6)吉林省长春市中心医院、四平市的任何医院;7)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8)安徽省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9)甘肃省宁县人民医院。

9. 意外医药补偿保障不承保任何由中国大陆境内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特需门诊、特需病区、国际医疗、干部病房的相关医疗服务。

10. 本合同仅承保于境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11. 本保障计划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因骨质疏松导致的骨折或关节替换。

12.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障计划含以下增值服务:

(1) 出院后上门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本保障计划约定承保的骨折并以该骨折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入住医院治疗时,可获得出院后上门护理服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仅限2次)。出院后上门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睡眠状况,身体状况,协助翻身拍背,协助用药,用餐后整理环境,留置管路消毒,压疮预防护理,扣背排痰,洗头,擦身体,剪指甲,二便护理服务。

(2) 免费轮椅租赁服务: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本保障计划约定承保的骨折并以该骨折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入住医院治疗时,在出院后可获得免费轮椅租赁服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仅限1次),轮椅使用期间最长3个月。

13. 本保障计划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4. 本保障计划无犹豫期,生效后退保将产生扣费。本保障计划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付的全额保险费;本保障计划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本保障计划在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对于效力终止时投保人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费比例计算应退还金额。

15. 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16. 若保险公司在本保障计划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保险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时,则保险公司在本保险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17.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骨折意外伤害保障”和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

18.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投保(包括已生效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以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则本保险公司不接受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如已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9.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投保(包括已生效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保障及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元,则本保险公司不接受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如已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20.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与确认》、《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1. 为了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计划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条款等)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208858询问,并听取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 本投保申请、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如有)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3. 本保障计划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电子版本的保险单。

4.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且风险综合评级提示操作、战略、声誉和流动风险较小,具体偿付能力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查询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aig.com.cn

5. 保险合同项下应付保险费含适用的增值税。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与确认: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上述保险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 本人同意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本投保单所载的投保条件)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4. 本人明白:如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投保(包括已生效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以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则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无效;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投保(包括已生效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保障及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元,则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无效。

5. 本人明白:于订立保险合同或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与贵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人与贵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于订立保险合同或因履行保险合同时发生的争议。

6.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贵公司在官网发布的隐私政策(https://www.aig.com.cn/individuals/privacy-notice),并自愿同意贵公司根据该隐 私政策处理(包括不限于收集、使用、向境内外第三方提供)我/我们(即本人和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该信息无论是从本投保单还是其他地方获得),以实现该隐私政策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项下所述的目的。

 

本人理解,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贵公司在某些规定的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应当获得我/我们的单独同意。为此,本人通过点击下方的按钮,确认单独同意在下述情形下处理我/我们的个人信息。本人确认,如果本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被保险人点击下方相应的按钮,本人(1)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单独同意贵公司在下列情形处理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或(2)已向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了贵公司的隐私政策,并获得了其就贵公司在下述情形下根据隐私政策处理该未成年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包括单独同意)。如果本人为其他被保险人点击了下方相应的按钮,本人已经(1)向该被保险人提供了贵公司的隐私政策,并(2)向该被保险人获得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要求的、就贵公司在下述情形下根据隐私政策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包括单独同意)。

 

本人理解,我/我们的同意必须自愿给予。但如果不作出此类同意,贵公司可能无法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或产品,因为此类个人信息以及下文所述的具体处理活动是贵公司提供本保险项下服务和产品所必需的。

 

(1)由贵公司处理我/我们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含有贵公司隐私政策中“我们收集并持有的个人信息”项下所述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贵公司隐私政策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项下所述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2)我/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贵公司披露或提供给贵公司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分享方”项下所述的第三方。

(3)我/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根据贵公司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地点”项下所述在中国境外处理,并提供给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分享方”项下所述中国境外的接收方。

 

如果本人提供了其他个人的个人信息,本人确认已向其他个人提供了贵公司的隐私政策,并获得了其就贵公司根据隐私政策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所述同意包括在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其个人信息、向中国境外接收方提供其个人信息以及在中国境外处理其个人信息方面的单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