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本保单被保险人属于《众安职业分类表2017版》中的职业类别5-6类,若出险时职业类别不符,则不予赔付。
2.本保单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成功后第2日零时。对本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
3.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4.本保单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责任就诊医院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就诊医院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
5.本保单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接受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每次意外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0%。
6.本保单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按照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3天次免赔后给付,单次住院最高给付90天,全年累计最高180天。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7.本保单生效后超过48小时,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8.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意外身故、伤残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其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仍按上述规则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按50%计算;
(4)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事故;
(2)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
(3)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额(计划一:50元/天,计划四:50元/天),按照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3天次免赔后给付住院津贴,单次住院最高给付90天,全年累计最高180天。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3.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在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每次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绝对免赔额为100元;
(4)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0%。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为未成年人投保须为被保险人父母;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3.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计划一:被保险人属于《众安职业分类表2017版》中的职业类别1-4类;计划四:被保险人属于《众安职业分类表2017版》中的职业类别5-6类。
三、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全年综合意外2022,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30487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2040463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2090900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4.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5.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计划一最早为投保成功后第2日零时,计划四最早为投保成功后第7日零时。对本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
四、保单服务
1.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
5.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xx.html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