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青少年近视防护保险(互联网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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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近视严重进展保险金2000元详情眼部严重外伤及特定疾病保险金5万详情
眼部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详情增值服务包含详情

产品简介

1、少年版承保3-8周岁、青年版承保9-22周岁;

2、青少年专属产品—近视防控保障,最低92元/年;

3、可选加油包:眼部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障方案灵活。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及单位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保险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设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信息安全

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6.投诉服务及理赔渠道

如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请致电泰康在线(95522-3)办理;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致电泰康在线服务及投诉热线(95522-3)进行咨询。

7.偿付能力告知及风险综合评价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眼部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2.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产品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是3周岁(含)至22周岁(含)。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本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社会保险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5.本产品近视严重进展保险金2000元,若被保险人未遵从健康管理建议,则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近视严重进展的,保险人按照近视严重进展保险金额的50%给付近视严重进展保险金。健康管理建议为:(1)自首次验光及眼轴检查后定期接受视力检查,每5个月一次(可在前后30天范围内);(2)全年验光及眼轴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含首次检查),但第二次检查时已出现近视严重进展的除外;

6.本产品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享受保险人指定服务机构提供的眼健康检查预约服务,眼健康检查预约服务详细内容及服务流程详见服务手册,保险人保留对服务内容进行变更的权利,若服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人将会在泰康在线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进行公示;

7.本产品眼部严重外伤及特定疾病保险金5万元;

8.本产品眼部意外医疗保险金限额5000元,每次免赔额为100元,赔偿比例为100%,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180天内实际发生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9.本产品眼部意外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10.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1.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12.本产品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生效,等待期为90天(含犹豫期),近视严重进展保险金责任和眼部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13.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4.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是健康险产品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故年龄不同对应的投保保费或者续保保费也有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三、免责声明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眼部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免责说明

对于被保险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或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申请近视严重进展保险金理赔时提供的任一份等效球镜度检验报告或眼轴检查报告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引发的打斗而导致的眼部严重外伤及特定疾病、眼部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蹦极、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接受的美容、整容、整形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激光手术等医疗行为而造成的眼睛的伤害;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八)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四、投保声明

1、本投保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产品说明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投保人已知晓本保险生效后退保有损失,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和在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过犹豫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已生效或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5、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7、电子发票送达方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您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或者下载APP:https://ah9eca.jmlk.co/AAGN自助开具发票。如您需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