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本保单被保险人属于《众安职业分类表2017版》中的职业类别1-4类,若出险时职业类别不符,则不予赔付。
2.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50%计算。
3.本保单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责任就诊医院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
4.本保单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责任每次意外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元,对于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和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均为90%。
5.本保单意外救护车费用责任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100%。
6.(如购买)本保单猝死责任自发病至死亡时所经过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
7.本产品适用未成年人投保,根据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在所有保险公司约定给付或者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以下限额(航空意外事故除外):
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如实际投保保额超出以上标准,实际赔付金额也不会超过以上限额,可联系保险人将超出的保单做全额退保。
8.本保单生效后超过48小时,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9.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重要提示】
1. 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 未如实告知: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您/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 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2. 投保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重要提示
1.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未如实告知: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您/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2.投保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本产品适用未成年人投保,根据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在所有保险公司约定给付或者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以下限额(航空意外事故除外):
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如实际投保保额超出以上标准,实际赔付金额也不会超过以上限额,可联系保险人将超出的保单做全额退保。
4.医院就诊范围:
1)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责任就诊医院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2)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
5.犹豫期说明:
本产品自首次生效日起有48小时的犹豫期。保险合同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过48小时的,您要求解除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您的申请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48小时,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6.保费支付说明:
本产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7.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
本合同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8. 退保说明:您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或通过众安保险APP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通过后,最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 意外身故、伤残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其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仍按上述规则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按50%计算;
(4)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3. 火车、轮船及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包括火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轮船(包括客运轮船、游船等)、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4. 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意外身故、残疾
(1)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5. 意外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2)每次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绝对免赔额为100元, 对于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和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均为90%。
6. 意外救护车费用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
(2)保险人在扣除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7. 猝死(可选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猝死,赔付约定的保险金;
(2)猝死”是指突然发生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后一定时间内死亡。上述自发病至死亡时所经过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
8. 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种或多种法定传染病而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身故情形,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资格: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为未成年人投保须为被保险人父母;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 被保险人年龄:【计划一和计划二】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含);【计划三和计划四】10周岁(含)至65周岁(含)。
3.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属于《众安职业分类表2017版》中的职业类别1-4类。
三、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个人综合意外险2022,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30487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31202212159307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20390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2090900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220157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1290049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保险条款(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1170456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 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4.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5. 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四、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
5. 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说明
1.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 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