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冀学保学平险(河北专属)(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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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残疾10万详情疾病身故保险金5万详情
意外门诊、急诊医疗1万详情意外及疾病住院医疗6万详情

产品简介

1.河北专属学平险

2.保障全:意外+疾病+意外门急诊+意外及疾病住院,全涵盖

3.选择广:多种方案,4款保障,随需选择

4.高保障、低保费:最高方案17万元/人保障,最低方案保费0.19元/天,获得全涵盖的保障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如果您需要电子发票,投保成功后次日可以在安诚官网上点击电子发票的位置下载电子发票,应监管要求,发票抬头须和投保人保持一致,如需开具企业发票抬头,投保人姓名请填写为企业名称等,如果您未正常接收到电子发票,或者需要补开发票,请联系客服人员,或请至机构柜面进行办理。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联系方式:网址:http://www.e-acic.com 电话:95544。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1、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投保。

2、本保险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3、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人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44报案。

4、本保险只适用于以下地区就读的在校学生:河北,其余地区学生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本保险产品的投保须知、保障方案、保险条款,尤其是其中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规定,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同意投保。

4.本人已知晓并接受本保险产品的承保、保全变更、退保和理赔办理方式及理赔金支付方式。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6.本人同意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信息,及本人享受保险公司金融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声明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用于保险公司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法律禁止的除外。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本声明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7.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 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8.本人已知晓中国保监会对未成年人保险金额有如下限制:10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1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9.本人已知晓本人已知晓既往病史有重大疾病或癌症的被保险人,本方案中涉及疾病类(如疾病门急诊、疾病住院、疾病身故与全残)的相关责任,在本保单项下不予赔付。


转保等待期说明:

1.上一个年度在其他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平台投保的学平险,在新的保险年度转投安诚冀学保学平险(河北专属),均可免等待期,理赔时请务必提供上一年的保单。

2.转保保单的保险期间必须与上一个年度保单的保险期间首尾相连,如无法相连将不视为转保免等待期客户,按新保处理。

3.上一年度保单的保险责任含疾病身故和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否则转投保后对应责任不可以免等待期。

4.上一保险年度发生的或申请理赔的案件均在原保险公司理赔。

5.投保须知中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与列明的疾病均不在赔偿范围内。


电子保单:

投保成功后电子保单的下载方式将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发送至您;如果未收到保单,请联系客服人员,或请至机构柜面进行办理。

电子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如果您需要电子发票,投保成功后次日可以在官网上点击电子发票的位置下载电子发票,应监管要求,发票抬头须和投保人保持一致,如需开具企业发票抬头,投保人姓名请填写为企业名称等,如果您未正常接收到电子发票,或者需要补开发票,请联系客服人员,或请至机构柜面进行办理。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联系方式:网址:http://www.e-acic.com 电话:95544。


特别约定:

1.本保险合同的附加学生及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承保意外门急诊责任,被保险人必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费用。每次事故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超过部分按照9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扣除人民币200元免赔,超过部分按照8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但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北京平谷区密云、河北三河市、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河北青龙县、河北昌黎县、河北涞水县

2.本保险合同的附加学生及幼儿医疗保险:仅承保该险种意外及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合同生效之日起疾病住院医疗等待期为30天,续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若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以此身份就诊和结算的,在责任范围内按照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后,按85%比例赔付;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以此身份就诊和结算的,每次住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扣除500元免赔后,按以下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赔付: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部分50% ;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但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北京平谷区密云、河北三河市、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河北青龙县、河北昌黎县、河北涞水县

3.本保险合同包含疾病身故保险金;且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为30天,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

4.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安诚财产保险《学生及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码C00011032312022040229631)《附加个人疾病身故与全残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码C00011032622022040230211)《附加学生及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码C00011032522022040230521)《附加学生及幼儿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B款)条款》(注册编码C00011032522022070121211)。

5.本保险合同的合理医疗费用是指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北京平谷区密云、河北三河市、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河北青龙县、河北昌黎县、河北涞水县

6.转保等待期说明:

1)上一个年度在其他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平台投保的学平险,在新的保险年度转投安诚冀学保学平险(河北专属),均可免等待期,理赔时请务必提供上一年的保单。

2)转保保单的保险期间必须与上一个年度保单的保险期间首尾相连,如无法相连将不视为转保免等待期客户,按新保处理。

3)上一年度保单的保险责任含疾病身故和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否则转投保后对应责任不可以免等待期。

4)上一保险年度发生的或申请理赔的案件均在原保险公司理赔。

5)投保须知中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与列明的疾病均不在赔偿范围内。

7.在同一保险期间,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若投保多份本保险人保单,则保险人仅认可其中保额较高的一份,其余保单将视为无效,相应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8.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请参见公司官方网站www.e-acic.com中“公开信息披露”栏,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责任免除


一、学生及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其持有的驾驶证所列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猝死(包含因意外事故引发其自身疾病所导致的死亡); 

(六)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但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高风险运动除外;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附加个人疾病身故与全残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 

(二)性传播疾病、特定传染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三)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六)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除外情形。


三、附加学生及幼儿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B 款)条款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引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进行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牙、镶牙,修复或安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

2. 被保险人进行不孕不育治疗、避孕和节育(含绝育)、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或分娩(含难产)、宫外孕、人工生殖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被保险人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病、癫痫病、性病、遗传性疾病、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二)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 投保疾病住院、特定疾病门诊、普通疾病门诊责任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治疗;

3.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4.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四、附加学生及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责任免除

对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一情形引起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情形; 

(2)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牙、镶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3)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4)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被保险人怀孕、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依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