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人寿守卫1号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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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

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及伤残20万详情意外伤害医疗1万详情
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详情猝死5万详情
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50万详情

产品简介

①承保30天(含)-55周岁,1-3类职业

②未通过社保结算,意外医疗95%赔付

③航空意外、轨道交通意外叠加赔付

 

电子发票在投保次日起可通过https://sales.allianz.com.cn/emshop/app/index.html#/applyInvoice,申请开具;或关注“安联在线”微信公众号通过自助服务办理,如有疑问请咨询95342

投保须知

购买须知

1.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含)。

2.承保职业:承保《安联人寿职业分类表(意外险)》中1-3类职业。

3.产品说明:本产品为安联安顺畅游III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文字编码:安联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080号),通过泛华榕数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并由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人寿)进行承保。

4.销售区域:中国大陆。安联人寿已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青岛、湖北、宁波地区开设省级分支机构,有利于客户获取便捷服务。其他地区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申请服务,但可能存在处理时效较慢及无法提供柜面服务的情况。

5.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6.保单递送: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成功后,电子保单自动发送至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亦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安联在线”-“自助服务”-“保单查询”中查看和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可致电安联人寿客服热线95342申请。我们在审核您提供的身份信息后,为您提供快递到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安联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7.保单发票:提供电子发票,投保次日起申请开具,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95342申请或在微信公众号“安联在线”-“自助服务”-“电子发票”办理。

8.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安联人寿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安联人寿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安联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安联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9.信息安全:安联人寿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安联人寿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详见安联人寿《隐私政策》

10.线上服务: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售前咨询、理赔申请、发票申请、部分保全变更服务;线上服务及其他线上未涉及的服务内容详见安联人寿《服务指引》或咨询客服热线95342。

1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内容,并确认已经了解并同意保险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申请赔款的手续、产品期限等内容。

12.本页面仅供您理解产品使用,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13.偿付能力信息: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通过链接(https://www.allianz.com.cn/solvency-info.php) 了解。

14.保险计划说明:本产品必选责任为意外身故及伤残,投保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含),其余为我们推荐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含)人群搭配的其他责任。如您需要,可以直接投保。如您希望选择本产品其他年龄段或其他责任的搭配计划,可在平台选购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安联在线”-“在线商城”投保。

15.特别提示:

1)根据监管要求,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所有身故保险责任加上已有的寿险和意外险之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人民币20万元;10周岁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超过50万元。上述限额不包括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2)医院要求: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

b.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合格医师 (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 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c.不包括联合医院及病房、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外 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d.不包括:

1)安徽省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

2)北京市的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所有医院;

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

4)甘肃省宁县人民医院;

5)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三河市医院;

6) 河南省焦作市(除焦作市人民医院)所有医院、开封市(除河南大学第 一附属医院)所有医院、内黄县所有医院、濮阳市(除濮阳市人民医院) 所有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新乡市(除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所有医院、许昌人民医院、许昌市中医院、禹州市人民医院、禹州市中医院;

7) 吉林省长春市中心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

8)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医院、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医院、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兴安盟蒙医院;

9)山东省滨州市中心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莱州市人民医院、 莱州市中医院、栖霞市所有医院、威海市所有中医院、烟台市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