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初中版】
1、凡年满5-18周岁(含5及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成立的小学、初中注册的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保险期间:本保险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地域:各项保险责任仅限于中国境内有效(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5、受益人:本保险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残疾、重大疾病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6、保险金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在48小时内凭保单号、身份证号向保险公司报案(24小时服务电话95589),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将尽快按照有关条款履行给付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免赔及赔付比例约定:
(1)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导致的医疗费用,向社保进行报销后剩余部分且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保险人凭社保已报销的凭证按照约定的保额范围内,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0元,超出免赔额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付保险金:
A:被保险人未获得大病保险赔付的,3000元(含)以内按70%比例给付,3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80%比例给付,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90%比例给付;
B:被保险人获得大病保险赔付的,3000元(含)以内按75%比例给付,3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85%比例给付,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95%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的,对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元后,在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以下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C:被保险人为非脱贫户的,3000元(含)以内按50%比例给付,3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60%比例给付,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付;
D:被保险人为脱贫户的,3000元(含)以内按55%比例给付,3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65%比例给付,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5%比例给付;
(2)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门(急)诊医疗费,向社保进行报销后剩余部分且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保险人凭借社保已报销的凭证在约定的保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的,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元,超过50元以上部分按当地医保标准核算的合理费用赔付80%比例。
(3)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等待期为30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提供上一年度保险合同或上年承保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其为非首次投保(按条款释义规定)、且保险有效期间连续的无等待期限制。续保业务或因意外导致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限制。
(4)除重大疾病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一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8、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但最高分别不超过上述第7项(1)(2)计算的赔付金额。
9、特别提示: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10、未尽事宜,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广西地区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广西地区学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为准,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
【高中、高等教育版】
1、凡年满14-28周岁(含14及2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成立的高中、高等教育学校注册的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保险期间:本保险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地域:各项保险责任仅限于中国境内有效(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5、受益人:本保险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残疾、重大疾病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6、保险金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在48小时内凭保单号、身份证号向保险公司报案(24小时服务电话95589),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将尽快按照有关条款履行给付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免赔及赔付比例约定:
(1)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导致的医疗费用,向社保进行报销后剩余部分且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保险人凭社保已报销的凭证按照约定的保额范围内,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0元,超出免赔额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付保险金:
A:被保险人未获得大病保险赔付的,3000元(含)以内按70%比例给付,3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80%比例给付,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90%比例给付;
B:被保险人获得大病保险赔付的,3000元(含)以内按75%比例给付,3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85%比例给付,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95%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的,对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元后,在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以下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C:被保险人为非脱贫户的,3000元(含)以内按50%比例给付,3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60%比例给付,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付;
D:被保险人为脱贫户的,3000元(含)以内按55%比例给付,3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65%比例给付,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5%比例给付;
(2)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门(急)诊医疗费,向社保进行报销后剩余部分且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保险人凭借社保已报销的凭证在约定的保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的,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元,超过50元以上部分按当地医保标准核算的合理费用赔付80%比例。
(3)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等待期为30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提供上一年度保险合同或上年承保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其为非首次投保(按条款释义规定)、且保险有效期间连续的无等待期限制。续保业务或因意外导致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限制。
(4)除重大疾病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一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8、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但最高分别不超过上述第7项(1)(2)计算的赔付金额。
9、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无效;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超出部分无效;但航空意外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不受此限。
10、退保规则:本组合产品不支持在线退保,如需要办理退保,请前往太平财险所在地营业网点服务柜面申请办理。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单年度内,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末满期净保费。
11、特别提示: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12、未尽事宜,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为准,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