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优才学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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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残疾3万或5万元详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1万或2万详情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5000或8000元详情社保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5万或6万元详情

产品简介

①多个年龄段覆盖,3-24周岁可投保

②责任范围广,保障学习生活中的意外与疾病

③性价比高,保费最低59元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单位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保网/懒掌柜进行发票申请,也可自行登录众安在线官网下载电子发票:https://www.zhongan.com/open/policy/policySearch1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转保规则】(需同时满足):

1.上一年度投保了其他保险公司学平险类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转保至本产品。

2.转保用户转保时需完全符合本产品健康告知要求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学平险类保险是指与本产品“住院医疗”、“意外医疗”、“意外身故残疾”同类或相似保险责任的产品。

4.被保险人转保至本产品时,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学平类保险对应保单须已生效满30天,如对应保单保险期间已届满,则转保申请日不得超过该保单保险期间届满后7天。

5.众安保险仅承担转保用户在本产品保单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本产品保单生效前已出现的症状、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众安保险不承担责任。


转保用户理赔时需提供转保上一年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学平类保险对应保单,经众安保险审核符合转保条件的转保用户,理赔时不受本产品等待期限制。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意外身故、伤残: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其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非条款免责情况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约定的50%计算;

(4)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2)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200元/次免赔额后,若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保结算,按应赔付金额的90%赔付,若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保结算或社保结算金额为0,按应赔付金额的60%赔付;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约定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符合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门诊或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2)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200元/次的免赔额后,若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保结算,按应赔付金额的90%赔付,若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保结算或社保结算金额为0,按应赔付金额的60%赔付;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约定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门诊或急诊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15日内的符合约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4.社保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90天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保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社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200元/次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2)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保、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i.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部分:50%;

ii.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60%;

iii.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70%;

iv.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80%;

v.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部分:90%;

(3)若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保、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将其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i.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部分:40%;

ii.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50%;

iii.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60%;

iv.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70%;

v.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部分:80%;

(4)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符合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投保时年龄为3周岁至24周岁。

3.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需为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身体健康的大学、职业院校、中学、小学学生及幼儿。

4.投被保人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为子女。

5.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从事《众安职业分类表2022版》中的职业名称为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6.本产品适用未成年人投保,根据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在所有保险公司约定给付或者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以下限额(航空意外事故除外):

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如实际投保保额超出以上标准,实际赔付金额也不会超过以上限额,可联系保险人将超出的保单做全额退保。


三、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优才学平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29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 189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2072149101),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4.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5.本产品保单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6.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四、保单服务

1.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保险人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

5.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八、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见相关附件


九、代扣服务授权及协议

见相关附件


【特别约定】

1.在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无等待期;

2.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不在本保单的责任范围内;

3.本保单社保内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就诊医院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4.本保单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及意外住院医疗责任就诊医院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院、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郏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

5.本保单意外住院医疗责任及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在扣除每次200元免赔额后,若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保结算,按应赔付金额的90%赔付,若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保结算或社保结算金额为0,按应赔付金额的60%赔付。

6.本保单社保内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在扣除每次200元免赔额后,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赔付比例进行赔偿:(1)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部分:50%;(2)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60%;(3)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70%;(4)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80%;(5)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部分:90%。若未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将其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赔付比例进行赔偿:(1)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部分:40%;(2)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50%;(3)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60%;(4)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70%;(5)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部分:80%;

7.本保单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中,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非条款免责情况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8.本保单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生效实际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保单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9.本保单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10.本保单适用未成年人投保,根据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在所有保险公司约定给付或者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以下限额(航空意外事故除外):(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如实际投保保额超出以上标准,实际赔付金额也不会超过以上限额,可联系保险人将超出的保单做全额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