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仅适用于广西地区,同一被保险人对本产品累计限购份数为1份,多投无效。
2、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且充分理解保险条款和本保险相关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合同解除等重要内容后做出投保决定。
4、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①医保补偿版:(有效医疗费用-医保已补偿费用)×80%。②无医保版:(有效医疗费用-免赔额50元)×80%。
5、意外伤害住院、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①医保补偿版:按(有效医疗费用-医保已补偿费用)剩余住院医疗费用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未获得大病保险赔付的:0-3000元(含)部分给付比例为70%,3000-10000元(含)部分给付比例为80%,1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为90%;已获得大病保险赔付的,每段给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②无医保版:按(有效医疗费用-200元免赔额)剩余住院医疗费用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非脱贫户:0-3000元(含)部分给付比例为50%,3000-10000元(含)部分给付比例为60%,1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为70%;脱贫户,每段给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6、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予以赔付,但最高分别不超过上述第1项或第2项计算的赔付金额。注明:上述有效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广西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补充版适用被保险人参加医保且获得相应费用补偿情况;无医保版适用被保险人未参加医保或者参加医保但未获得相应费用补偿的情况。
7、本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大地保险(指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及其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境内外第三方基于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等用途,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本人提供的及享受大地保险服务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证签署之前以及续保提供和产生的),但法律禁止的除外。大地保险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请您了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该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公司官网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9、本产品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均可拨打大地保险全国统一客户电话:95590。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您可登陆www.95590.cn—服务中心—在线业务办理—电子保单验真下载,获取电子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