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请及时致电我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
2、 本保险产品支持全流程线上服务,包括电子发票、下载电子保单、保单保全以及理赔服务。相关服务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查询了解。
3、 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您可进入华泰财险官网(http://pc.ehuatai.com)→点击“公开信息披露”→在“专项信息”→“偿付能力”中进行查询。
4、 如实告知: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 保单形式: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6、 本保险产品被保险人须为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须未患过癫痫、精神和行为障碍(含抑郁症)、脑中风、终末期肾病、心脏疾病及恶性肿瘤等疾病,否则不在承保范围内。
7、 本保险产品最早生效时刻为投保后第五天零时。
8、 投保份数限制: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9、 承保被保险人年龄范围:18至65周岁。
10、 本保险产品不承保职业类别为S类人员以及无固定职业男性,职业类别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ehuatai.com/page/occupation/mobile.jsp;若实际出险时职业类别(含临时或短期工作)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11、 保险人不承担在下述医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津贴的赔偿责任:北京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山东省金乡县的所有医院、吉林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承德市第六医院、兴隆县人民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长宁县中医医院、辽宁省铁岭市及山东栖霞市所有医院。
1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限社保范围。意外住院津贴3天免赔,单次最长赔付90天,全年累计赔付180天,非手术住院最长赔付3天。
13、 被保险人因非工作中的溺水和高空坠落(3楼或离地10米以上)、一氧化碳中毒以及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身故伤残责任保额的20%进行赔付。
14、 被保险人未违反交通法规但在交通事故中须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各项责任保额减半。
15、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案,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6、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访问service.ehuatai.com,或拨打40060-95509,或在微信上关注华泰微电商“huataiweidianshang”,进行保单验真、查询和自助理赔。
17、 本保险单及其保险条款、附件等构成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本保险单与上述其他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保险单为准。
18、 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提供给投保人,并就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及所有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保险条款可通过投保渠道或公司网站pc.ehuatai.com查询。如有问题或不符合投保要求,需在24小时内联系保险人,客服电话:400-609-5509。
19、 退保规则: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0、 阅读条款: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543231202111220098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543252202112010203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543252202112010221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1、 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或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菜单中找到“电子发票”项目,自助获取电子发票,如需咨询、查询、验真、如对本保险产品有任何咨询、报案或投诉问题,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2、 在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过程中,保险人会根据产品投保要求通过可能知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机构查询被保险人的相关核保信息,保险人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对于特种作业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必须持有国家应急管理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上岗,否则对于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
24、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生产相关的作业(含高处作业)时,应按施工/生产现场安全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若因不遵守安全规范要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按20%比例承担各项赔付责任。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