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学平险(互联网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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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意外、疾病身故伤残8万详情意外门诊、急诊医疗8000元详情
住院医疗5万详情

产品简介

①3-24岁学生可投

②含疾病身故保障

③含住院医疗+意外医疗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国寿财学平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产品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保障方案介绍】

保障方案

放心版

精选版

全面版

意外、疾病身故伤残

8万

10万

12万

意外门诊、急诊医疗

0.8万

1万

1.5万

住院医疗

5万

6万

8万

保险费/年

128元

158元

198元

本产品相关保险条件:

1、本产品为“国寿财学平险2022版”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每人限选一种方案投保。对于所选方案每一被保险人在相同保险期限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我公司对多投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期间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产品保单自您完成投保操作并成功支付保险费之日后的第四日零时(T+4)生效。保单生效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产品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如下:

1)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我公司(即保险人)每次扣除绝对免赔额RMB100元后,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因动物伤害导致的医保内疫苗、球蛋白赔偿限额为500元。

2)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扣除绝对免赔额RMB100元,按照条款约定的分档基准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基准给付比例如下:

档位

基准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4、医院机构就诊范围

本产品适用的就诊医疗机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本保险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医产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不予理赔北京平谷区、河北东光县、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河南新乡市中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山东省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中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不含自费药和自费项目)。

6、等待期

疾病住院、疾病身故责任等待期90天。上年为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学平险保单视为续保,续保无等待期,但续保应与上一张保单的保险期限无缝衔接。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到期时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学平险”或类似产品,保单到期前在我司续保的,则不视作续保。

7、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文件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伤害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给付总额不超过RMB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给付总额不超过RMB50万元。

8、如实告知

作为投保人,您有义务保证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应当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我公司将有权拒绝赔付。


【二、产品说明】

(一)产品名称、适用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国寿财学平险2022版”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本产品适用保险条款为:

条款名称

条款备案号/注册编号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A(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123002921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保公司、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承保,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我公司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保险产品面向全国大陆地区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适用对象

1、投保人:年满18周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产品的,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经其父母书面授权同意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2、被保险人: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3-24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投保前12个月,需连续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居住地的居住天数超过240天,且投保前一个月内无出入境记录。

【三、重要提示】

1、购买前请您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2、本产品除外责任详见《 “国寿财学平险2022版”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责任免除详情》。

3、除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部分外,有以下情形,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内,因疾病住院所支出的属于当地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连续90日,续保无等待期)。疾病身故责任、疾病住院等待期90天。

  2)肥胖症、性早熟、腹股沟疝、腺样体肥大、鞘膜积液及打鼾等疾病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如患以上疾病,保险人不给予赔偿。更详细的责任免除事项详见后附保险条款。

3)被保险人如在投保前或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4)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的内容,或保险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享有的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或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部分。

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5、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限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0755-95519。


【四、保单服务】

(一)产品服务

1. 投保:您可在投保页面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将保险费缴纳至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2. 承保:我公司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

3. 保单、发票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在线上缴纳保险费,我公司将为您提供电子发票。

您可以通过中国人寿财险APP查看您的保单,或拨打客服电话0755-95519进行查询。

4. 退保/批改:

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95519发起退保/批改保险合同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我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如您办理退保,退保保险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

本产品退保规则为:

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本产品的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本产品生效之后(起保日期之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我公司将在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如本产品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5. 报案及理赔:

(1)被保险人出险后,须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寿云端赔”或致电我公司服务热线95519或0755-95519进行报案,对保单信息、保险事故进行简要说明,准确描述出险地点,请留下联系电话,保持手机通畅;

(2)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将在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告知理赔所需材料及索赔事宜;

(3)理赔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通过联系查勘人员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理赔;

(4)我公司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核定期限将展延至30日;

(5)如果我公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理赔款将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如果出现案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或其他无法赔付的情形,我公司将于审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查勘人员向您出具拒赔通知书。 

6、续保

(1)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公司申请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我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同意承保的,您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3)当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我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7、客户服务及投诉

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国寿财险客户服务热线:0755-95519。


 【五、承保公司及偿付能力】

1. 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国寿财险”),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我公司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大陆地区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

2. 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www.chinalife-p.com.cn/chinalifeproperty/gkxxpl/zxxx/cfnl/index.html,我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六、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 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国寿财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保险人员工、受保险人委托而执行保险人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国寿财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国寿财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国寿财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国寿财险及国寿财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国寿财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国寿财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国寿财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国寿财险及国寿财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国寿财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 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 当被保险人非本人时,本人确认已告知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本产品的相关内容,并 已征得其同意投保本产品;

3.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

本须知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的条款、保险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