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进行销售,本产品支持在线投保、核保、保单查询和报案等服务,您可以通过“美亚保险客户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退保、批改和理赔等业务。目前本公司在上海、北京、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本公司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无法向您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本公司将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在线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858。
2.本保障计划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3.本保障计划每位拟投保人员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4.对于本保障计划项下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障,除适用上表所载免责天数及总赔偿天数的限制外,每次意外事故非手术住院治疗最长赔偿天数为7天。
5.本保障计划仅承保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的被保险人,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一年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6.本保障计划的投保年龄限制为3个月至65周岁,但任何出生满3个月至9周岁的拟投保人员仅可投保计划一或计划二,任何已满10周岁至17周岁的拟投保人员仅可投保计划一、计划二、计划三或计划四。
7.被保险人年应税薪金要求:
如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计划,则被保险人的年应税薪金收入须超过10万元。
年应税薪金收入是指投保日之过往12个月被保险人的工资、奖金等劳务所得,不包括投资收入等非劳务所得。被保险人/受益人须于发生相关理赔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投保前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材料。
如不满足年应税薪金要求,则“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最高保额为50万元,并退还“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责任项下因保额调整所对应的保费379元)。
8.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如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计划,则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索赔时,“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应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投保前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材料。
9.本保障计划所指医院在中国大陆境内为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
10.本保障计划所称的医院不包括下列医院:1)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县的任何医院;2)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的任何医院;3)河南省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内黄县人民医院、内黄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许昌人民医院、河南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河南原阳县的任何医院、河南郏县的任何医院、河南省开封市的任何医院、焦作市的任何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新安县的任何医院、太康县中医院;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烟台市中医医院、栖霞市的任何医院、滨州市的任何医院、威海市(不含荣成市和乳山市)的任何医院、荣成市中医院、金乡县的任何医院,鱼台县的任何医院;5)四川省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的任何医院;6)吉林省长春市中心医院、四平市的任何医院;7)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8)安徽省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9)甘肃省宁县人民医院。
11.本保障计划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因骨质疏松导致的骨折或关节替换。
12.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不可预见地发生急性症状而在发生上述症状后六小时内发生突然的、出乎意料的、非暴力性的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机关的鉴定为准。
13.本保障计划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制为1类至4类(其中,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计划仅限1类至2类职业类别投保),本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职业类别的人员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查看职业分类表)。
如被保险人工作涉及多个职业,则应以职业类别最高的职业为准,否则本保险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单,并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变化,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本保险公司,本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变更后的职业或工作性质解除保险合同,并按日计算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
14.本保障计划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5.本保障计划无犹豫期,生效后退保将产生扣费。本保障计划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付的全额保险费;本保障计划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本保障计划在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对于效力终止时投保人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费比例计算应退还金额。
16.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于以下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古巴、伊朗、叙利亚、朝鲜、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卢甘斯克、顿涅茨克。
17.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18.若保险公司在本保障计划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保险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时,则保险公司在本保险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19.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不适用于“意外医药补偿”保障)。
20.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包括本保险以及已在本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所参保的其他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即不满10周岁的,为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为人民币50万元)须在投保之前致电4008208858特别告知。如未告知,则视为该被保险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金额未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承保的身故保险金额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扣除其已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所参保的其他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后的差额。
前述保险金额不包括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21.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投保(包括已生效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的意外身故保障及意外伤残保障(含驾乘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以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民航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轮船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则本保险公司不接受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如已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22.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投保(包括已生效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保障(不含监护病房定额给付保障,且不包括团体保险)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元,则本保险公司不接受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如已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23.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与确认》、《重要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