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区域为:本保险销售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区域,包括:北京、上海、重庆、山西、山东、青岛、河南、陕西、四川、贵州、江苏、浙江、宁波、深圳、安徽、云南、广东、甘肃、河北。
2、被保险人为居住在保单载明燃气地址的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且出险理赔时需提供相关家庭法律关系材料以证实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每个家庭地址(燃气用户编号)限购买五份,多买无效;
4、家庭成员意外伤害:每个家庭最多承保八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每人限额为为8万元,医疗费用每人限额0.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限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重症抢救除外)发生且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90%赔付;但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河北涞水。
5、家庭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6、第三者责任险:财产损失部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医疗费用部分:每次事故医疗费用意外医疗费用限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重症抢救除外)发生且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90%赔付;但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河北涞水。
7、临时住所费用补贴保险:每户每天补助50元,每年最长补助90天。
8、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不承保由地震、海啸造成的房屋损失。
9、房屋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10、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以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限,赔偿金额达到对应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终止。11、保险监管机关对以未成年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额有如下限制: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被保险人死亡时的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死亡时的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不计算在死亡保障限额中)。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监管规定,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