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时起
24时止
原价:¥160
¥160
保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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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 | 5万详情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1万详情 |
住院医疗社保内医疗费用 | 5万详情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 15万详情 |
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伤残 | 5万详情 | 轮船(含客船、渡船、游船)意外身故、伤残 | 5万详情 |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意外身故、伤残 | 5万详情 |
产品简介
①优才优选,为学子安全保驾护航
②含意外+住院保障,性价比更高
③社保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12万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任我学·学平险(升级版)计划一:
1.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4)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5)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6)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300元年免赔额后,对于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于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调整为60%;
3)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门诊或急诊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15日内的符合约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4)本责任参考2)中所列赔付条件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动物抓咬伤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狂犬疫苗费用,但对于同一事故承担的狂犬疫苗费用以500元为限。
3.住院医疗社保内医疗费用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疾病;
2)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300元年免赔额后,对于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如下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a)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部分:60%;
b)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70%;
c)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80%;
d)剩余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90%;
3)对于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保险人将其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a)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部分:40%;
b)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50%;
c)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60%;
d)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70%;
4)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产生的住院医疗行为,累计天数以180日为限,保险人对超出180日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符合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4.航空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5.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包括火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6.轮船(含客船、渡船、游船)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轮船(包括客运轮船、游船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7.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任我学·学平险(升级版)计划二:
1.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4)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5)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6)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300元年免赔额后,对于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于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调整为60%;
3)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门诊或急诊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15日内的符合约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4)本责任参考2)中所列赔付条件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动物抓咬伤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狂犬疫苗费用,但对于同一事故承担的狂犬疫苗费用以500元为限。
3.住院医疗社保内医疗费用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疾病;
2)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300元年免赔额后,对于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对于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调整为60%;
3)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产生的住院医疗行为,累计天数以180日为限,保险人对超出180日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符合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4.航空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5.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包括火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6.轮船(含客船、渡船、游船)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轮船(包括客运轮船、游船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7.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8.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身故的,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后,另一项保险责任终止。
9.疾病全残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罹患疾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因该疾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附件《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情形的,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后,另一项保险责任终止。
10.电梯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发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根据《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的约定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后,按照载明的保险金额再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
1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按50元/天的每日住院津贴额,每次事故免赔天数为0天,每次住院最多给付30天,累计最多给付180天。
2)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12.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的,按150元/天的每日住院津贴额,每次事故免赔天数为0天,每次住院最多给付30天,累计最多给付180天;
2)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13.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投保时年龄为3至25周岁(含)。
3.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需为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身体健康的大学、职业院校、中学、小学的学生及幼儿,且被保险人非体校、杂技、军警类、戏曲舞蹈、技校等专业院校学生。
4.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子女。
5.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从事《众安职业分类表2022版》中的职业名称为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三、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任我学·学平险(升级版),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30487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与疾病全残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2081874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电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2202112030476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111190041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2090900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2040463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52202204287891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2202212219581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204298494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如有任何不明指出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3.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4.等待期:本产品必选计划的等待期为30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5.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6.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7.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8.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区域销售。
四、保单服务
1.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交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交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952299或1010-9955。
5.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不符合本产品的投保条件或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有权拒绝承保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