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大护甲6号意外险(旗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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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版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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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150万详情意外医疗(含门急诊和住院)15万详情
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天详情意外重症(ICU)住院津贴600元/天详情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额外赔800万详情火车意外身故伤残额外赔100万详情
轮船意外身故伤残额外赔100万详情乘坐汽车身故伤残额外赔50万详情
驾驶非营运汽车身故伤残额外赔50万详情急性病身故(含猝死)50万详情
预防接种疫苗身故伤残30万详情意外伤害骨折脱臼8000元详情
意外骨折后期医疗费用8000元详情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50万详情
意外救护车费用2000元详情意外高风险运动身故伤残30万详情
赔付医院限制包含详情

产品简介

①加量不加价,保障超全面

②自费轻松报,不限社保范围

③交通意外额外赔,出行高保障


 

发票申请规则: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按投保人信息开出个人电子发票或者单位发票。

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须符合如下要求:

(1)经典版18-55周岁,尊贵版、至尊版、至尊版Pro限18-50周岁。

(2)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在中国大陆常住或生活的人员。

(3)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1-3类,其他职业不可投保。

(4)投保地区:

经典版和尊贵版:中国大陆(除外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江苏省:南通市;天津市:滨海、静海地区;辽宁省:铁岭市;吉林省:四平市;内蒙古除呼和浩特市外的所有城市;河北省: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南阳市;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四川省:宜宾市);

至尊版:仅限长期工作生活在如下地区的符合投保人规则的人投保:上海市、北京市、重庆市、天津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四川省:成都市;山东省:青岛市、济南市、临沂市;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衡阳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云南省:昆明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郑州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山西省:太原市;甘肃省:兰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青海省:西宁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丽水市、宁波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温州市、舟山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淮安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徐州市、连云港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江门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贵州省:贵阳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至尊版Pro:仅限长期工作生活在如下地区的符合投保人规则的人投保: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江苏省:苏州市、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扬州市、泰州市;四川省:成都市;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台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济南市、临沂市;湖南省:长沙市;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辽宁省:大连市、沈阳市;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安徽省:合肥市;云南省:昆明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

2.投保人须符合如下要求:

(1)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可以为投保人本人或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投保。

(2)年龄≥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

3.医院范围:

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医院: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南通市所有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葫芦岛市南票矿区总医院;

5)吉林省的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

6)内蒙古除呼和浩特市外的所有医院;

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8)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南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

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安丘市中医院;

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1)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12)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

13)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请注意: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

4.身故受益人:本产品支持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默认法定受益人。

5.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6.保险期间:1年

7.等待期:急性病身故等待期7天,其他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8.生效日:本产品自投保之日起,最早第4天生效。

9.赔付比例:

经典版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可赔付社保目录范围内及社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尊贵版、至尊版、至尊版Pro: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可赔付社保目录范围内及社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10.本产品合同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30天至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11.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保险、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 福利机构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12.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产品的交费延长期为10天。

13.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4.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15.现金价值计算公式: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

(1)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若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为当期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未交纳当期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16.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责任免除:详细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

17.特别约定:保单所载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经典版

1. 被保险人年龄:限18-55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仅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人员,3类以上职业人员不在本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以出险时的行为状态确定,从事不可保职业的人员为本保险不可保对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非不可保职业人员但从事不可保职业相关活动时发生的事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出险时职业类别不高于承保时录入的职业类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医院: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南通市所有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葫芦岛市南票矿区总医院;

5)吉林省的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

6)内蒙古除呼和浩特市外的所有医院;

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8)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南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

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安丘市中医院;

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1)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12)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

13)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请注意: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

4.等待期:本保险产品意外无等待期,猝死责任等待期7天,续保无等待期。

5.意外身故伤残:

1)保障金额及保险范围:本产品意外身故伤残累计最高保险金额45万,包括“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30万和“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15万。

2)“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指: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1-3级伤残的残疾人时,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和《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的50%,且1-3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其他等级给付比例为0%。

3)在保险事故满足上述约定的特定情形下,“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可与“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叠加赔付。

6.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报销范围: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医疗费用范围为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自付的部分和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即不限医保范围内。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及项目:(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4)普通针刺治疗、针炙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光敏疗法、直流电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短波短波治疗、微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水疗、蜡疗、泥疗、牵引、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穴位贴敷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中医治疗、理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赔付标准: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

7. 急性病身故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急性病身故责任包括猝死责任。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8.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种符合条款约定的合格的疫苗发生保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2)预防接种意外包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9. 救护车费用:

1)救护车费用包含: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2)赔付比例: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10. 意外骨折/脱臼: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

11.本保单附加节假日加倍给付保障仅针对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客运机动车三项交通意外保障双倍给付(即额外1倍给付),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12.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3.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分期支付周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对应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纳当期保险费,投保人可在10天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已交纳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理赔通用特约】

1. 如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拨打0755-95518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健康告知】

1、被保险人既往或现在未存在或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恶性肿瘤、高血压二级及二级以上(收缩压大于等于160mmHg,舒张压大于等于100mmHg),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心肌疾病等)、心力衰竭(心功能II级及以上)、严重心律失常、脑中风、脑梗死、脑瘤、脑血管瘤或畸形、脑出血、脑梗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脑垂体疾病、主动脉夹层、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脊髓病变、帕金森氏症、阿尔兹海默氏病(老年痴呆或早老年痴呆症)、呼吸衰竭、肺心病、严重肺纤维化、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动脉高压、肝硬化、肝衰竭、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肾衰竭,血友病、精神类疾病、抑郁症、癫痫、智能或认知障碍、失明、聋哑、跛行、瘫痪、脊柱或胸廓畸形、四肢缺损或畸形、重听、视神经病变、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曾经或正在服用毒品、违禁或滥用成瘾性药物,慢性酒精中毒。

2、被保险人生效中或即将生效的意外险(不含公共交通意外险)保额累计未超过300万元(不含本公司产品)。

尊贵版

1. 被保险人年龄:限18-50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仅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人员,3类以上职业人员不在本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以出险时的行为状态确定,从事不可保职业的人员为本保险不可保对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非不可保职业人员但从事不可保职业相关活动时发生的事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出险时职业类别不高于承保时录入的职业类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医院: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南通市所有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葫芦岛市南票矿区总医院;

5)吉林省的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

6)内蒙古除呼和浩特市外的所有医院;

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8)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南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

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安丘市中医院;

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1)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12)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

13)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请注意: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

4.等待期:本保险产品意外无等待期,猝死责任等待期7天,续保无等待期。

5.意外身故伤残:

1)保障金额及保险范围:本产品意外身故伤残累计最高保险金额75万,包括“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50万和“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25万。

2)“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指: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1-3级伤残的残疾人时,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和《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的50%,且1-3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其他等级给付比例为0%。

3)在保险事故满足上述约定的特定情形下,“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可与“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叠加赔付。

6.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报销范围: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医疗费用范围为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自付的部分和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即不限医保范围内。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及项目:(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4)普通针刺治疗、针炙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光敏疗法、直流电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短波短波治疗、微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水疗、蜡疗、泥疗、牵引、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穴位贴敷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中医治疗、理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赔付标准: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其中,保单约定承担意外骨折后期医疗费用,指因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的术后固定物拆除住院医疗费用的治疗期限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540天止,对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1天至540天住院医疗费用限额3000元

7.意外住院津贴责任:

(1)赔付标准: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100元/天,单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30天,总给付日数180天,免赔天数0天

8. 急性病身故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急性病身故责任包括猝死责任。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9.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种符合条款约定的合格的疫苗发生保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2)预防接种意外包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10. 救护车费用:

1)救护车费用包含: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2)赔付比例: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11. 意外骨折/脱臼: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

12. 本保单附加节假日加倍给付保障仅针对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客运机动车三项交通意外保障双倍给付(即额外1倍给付),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13.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4.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分期支付周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对应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纳当期保险费,投保人可在10天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已交纳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理赔通用特约】

1. 如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拨打0755-95518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健康告知】

1、被保险人既往或现在未存在或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恶性肿瘤、高血压二级及二级以上(收缩压大于等于160mmHg,舒张压大于等于100mmHg),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心肌疾病等)、心力衰竭(心功能II级及以上)、严重心律失常、脑中风、脑梗死、脑瘤、脑血管瘤或畸形、脑出血、脑梗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脑垂体疾病、主动脉夹层、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脊髓病变、帕金森氏症、阿尔兹海默氏病(老年痴呆或早老年痴呆症)、呼吸衰竭、肺心病、严重肺纤维化、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动脉高压、肝硬化、肝衰竭、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肾衰竭,血友病、精神类疾病、抑郁症、癫痫、智能或认知障碍、失明、聋哑、跛行、瘫痪、脊柱或胸廓畸形、四肢缺损或畸形、重听、视神经病变、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曾经或正在服用毒品、违禁或滥用成瘾性药物,慢性酒精中毒。

2、被保险人生效中或即将生效的意外险(不含公共交通意外险)保额累计未超过300万元(不含本公司产品)。

至尊版

1. 被保险人年龄:限18-50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仅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人员,3类以上职业人员不在本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以出险时的行为状态确定,从事不可保职业的人员为本保险不可保对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非不可保职业人员但从事不可保职业相关活动时发生的事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出险时职业类别不高于承保时录入的职业类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医院: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南通市所有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葫芦岛市南票矿区总医院;

5)吉林省的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

6)内蒙古除呼和浩特市外的所有医院;

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8)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南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

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安丘市中医院;

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1)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12)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

13)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请注意: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

4. 等待期:本保险产品意外无等待期,猝死责任等待期7天,续保无等待期。

5. 意外身故伤残:

1)保障金额及保险范围:本产品意外身故伤残累计最高保险金额150万,包括“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100万和“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50万。

2)“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指: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1-3级伤残的残疾人时,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和《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的50%,且1-3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其他等级给付比例为0%。

3)在保险事故满足上述约定的特定情形下,“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可与“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叠加赔付。

6.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报销范围: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医疗费用范围为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自付的部分和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即不限医保范围内。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及项目:(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4)普通针刺治疗、针炙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光敏疗法、直流电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短波短波治疗、微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水疗、蜡疗、泥疗、牵引、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穴位贴敷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中医治疗、理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赔付标准: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其中,保单约定承担意外骨折后期医疗费用,指因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的术后固定物拆除住院医疗费用的治疗期限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540天止,对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1天至540天住院医疗费用限额5000元

7.  意外住院津贴责任:

(1)保障范围包括:“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及“意外重症病房(ICU)住院津贴责任”。

(2)意外重症病房(ICU)住院津贴责任: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ICU住院,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的4倍。

(3)赔付标准: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150元/天,意外重症病房(ICU)住院津贴责任600元/天。 意外住院津贴责任单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30天,总给付日数180天,免赔天数0天,累计最高保险金额10.8万。

注: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和意外重症病房(ICU)住院津贴责任不叠加赔付。

8. 急性病身故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急性病身故责任包括猝死责任。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9.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种符合条款约定的合格的疫苗发生保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2)预防接种意外包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10. 救护车费用:

1)救护车费用包含: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2)赔付比例: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11. 意外骨折/脱臼: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

12. 本保单附加节假日加倍给付保障仅针对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客运机动车三项交通意外保障双倍给付(即额外1倍给付),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13. 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4.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分期支付周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对应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纳当期保险费,投保人可在10天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已交纳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理赔通用特约】

1. 如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拨打0755-95518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健康告知】

1、被保险人既往或现在未存在或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恶性肿瘤、高血压二级及二级以上(收缩压大于等于160mmHg,舒张压大于等于100mmHg),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心肌疾病等)、心力衰竭(心功能II级及以上)、严重心律失常、脑中风、脑梗死、脑瘤、脑血管瘤或畸形、脑出血、脑梗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脑垂体疾病、主动脉夹层、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脊髓病变、帕金森氏症、阿尔兹海默氏病(老年痴呆或早老年痴呆症)、呼吸衰竭、肺心病、严重肺纤维化、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动脉高压、肝硬化、肝衰竭、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肾衰竭,血友病、精神类疾病、抑郁症、癫痫、智能或认知障碍、失明、聋哑、跛行、瘫痪、脊柱或胸廓畸形、四肢缺损或畸形、重听、视神经病变、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曾经或正在服用毒品、违禁或滥用成瘾性药物,慢性酒精中毒。

2、被保险人生效中或即将生效的意外险(不含公共交通意外险)保额累计未超过300万元(不含本公司产品)。

至尊版Pro

1. 被保险人年龄:限18-50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仅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人员,3类以上职业人员不在本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以出险时的行为状态确定,从事不可保职业的人员为本保险不可保对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非不可保职业人员但从事不可保职业相关活动时发生的事故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出险时职业类别不高于承保时录入的职业类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医院: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南通市所有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葫芦岛市南票矿区总医院;

5)吉林省的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

6)内蒙古除呼和浩特市外的所有医院;

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8)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南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

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安丘市中医院;

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1)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12)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

13)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请注意: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

4. 等待期:本保险产品意外无等待期,猝死责任等待期7天,续保无等待期。

5. 意外身故伤残:

1)保障金额及保险范围:本产品意外身故伤残累计保险金额150万,包括“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高危运动意外身故伤残责任”。高危运动意外身故伤残责任:本保险合同适用《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承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项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从事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

2)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责任50万,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指: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1-3级伤残的残疾人时,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的1/3。在保险事故满足上述约定的特定情形下,“意外伤残失能保险责任”可与“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叠加赔付。

1)保障金额及保险范围:本产品意外身故伤残累计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包括“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150万和“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50万。

2)本保险合同适用《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在《意外伤害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项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承保因从事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高风险运动”保险金额与“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不叠加赔付。

3)“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指: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1-3级伤残的残疾人时,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和《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的1/3,且1-3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其他等级给付比例为0%。在保险事故满足上述约定的特定情形下,“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可与“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叠加赔付。

6.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报销范围: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医疗费用范围为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自付的部分和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即不限医保范围内。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及项目:(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4)普通针刺治疗、针炙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光敏疗法、直流电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短波短波治疗、微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水疗、蜡疗、泥疗、牵引、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穴位贴敷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中医治疗、理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赔付标准: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其中,保单约定承担意外骨折后期医疗费用,指因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的术后固定物拆除住院医疗费用的治疗期限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540天止,对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1天至540天住院医疗费用限额8000元

7.  意外住院津贴责任:

(1)保障范围包括:“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及“意外重症病房(ICU)住院津贴责任”。

(2)意外重症病房(ICU)住院津贴责任: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ICU住院,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的3倍。

(3)赔付标准: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200元/天,意外重症病房(ICU)住院津贴责任600元/天。意外住院津贴责任单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30天,总给付日数180天,免赔天数0天,累计最高保险金额10.8万。

注:一般意外住院津贴责任和意外重症病房(ICU)住院津贴责任不叠加赔付。

8. 急性病身故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急性病身故责任包括猝死责任。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9.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种符合条款约定的合格的疫苗发生保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2)预防接种意外包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10. 救护车费用:

1)救护车费用包含: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2)赔付比例: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11. 意外骨折/脱臼: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

12. 本保单附加节假日加倍给付保障仅针对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乘坐客运机动车三项交通意外保障双倍给付(即额外1倍给付),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13. 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4.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分期支付周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对应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纳当期保险费,投保人可在10天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已交纳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理赔通用特约】

1. 如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拨打0755-95518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健康告知】

1、被保险人既往或现在未存在或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恶性肿瘤、高血压二级及二级以上(收缩压大于等于160mmHg,舒张压大于等于100mmHg),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心肌疾病等)、心力衰竭(心功能II级及以上)、严重心律失常、脑中风、脑梗死、脑瘤、脑血管瘤或畸形、脑出血、脑梗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脑垂体疾病、主动脉夹层、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脊髓病变、帕金森氏症、阿尔兹海默氏病(老年痴呆或早老年痴呆症)、呼吸衰竭、肺心病、严重肺纤维化、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动脉高压、肝硬化、肝衰竭、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肾衰竭,血友病、精神类疾病、抑郁症、癫痫、智能或认知障碍、失明、聋哑、跛行、瘫痪、脊柱或胸廓畸形、四肢缺损或畸形、重听、视神经病变、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曾经或正在服用毒品、违禁或滥用成瘾性药物,慢性酒精中毒。

2、被保险人生效中或即将生效的意外险(不含公共交通意外险)保额累计未超过300万元(不含本公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