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无忧•众安家庭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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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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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10万详情航空意外身故、伤残100万详情
火车及轮船意外身故、伤残50万详情营运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意外身故、伤残20万详情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详情

产品简介


①出生满30天-80周岁可保,1-4类可投

②最低保额10万,最高100万保额

③含意外伤害+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单位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保网/懒掌柜进行发票申请,也可自行登录众安在线官网下载电子发票:https://www.zhongan.com/open/policy/policySearch1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一、 本产品可同时承保多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数限1-9人。在本保险产品投保成功后投保人可在“众安健康微信公众号”中“我的保单”里申请批改增加被保险人。申请批改新增被保险人的,新增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申请后,保险人对其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障自提交批增、核保通过日起算,第3日零时生效。若保单中任何一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被保险人所属的本张保单不再接受批改增加被保险人。

二、 本产品的家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家庭保险金额为所有被保险人共用:所有被保险人均分保额,以下简称均分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各项责任的均分保险金额=各项责任的家庭保险金额/本张保单总被保险人人数。新添加的被保险人需通过保险人的核保,成功添加为被保险人且保障生效后方可获得对应的均分保险金额。

三、 产品责任

1.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均分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其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均分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 级,100%; 2 级,90%;3 级,80%;4级,70%;5级,60%: 6级,50%: 7级,40%: 8级,30%: 9级,20%: 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

(3)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且不属于条款免责情况的,意外身故、伤残按均分保险金额的50%计算;被保险人因非职业原因发生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属于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伤残按均分保险金额的50%计算;但因从事高处作业类的工作发生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高处作业依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

(4)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均分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均分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 级,100%; 2 级,90%;3 级,80%;4级,70%;5级,60%: 6级,50%: 7级,40%: 8级,30%: 9级,20%: 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

(2)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 火车及轮船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包括火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或从事客运的轮船(包括客运轮船、游船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均分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均分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 级,100%; 2 级,90%;3 级,80%;4级,70%;5级,60%: 6级,50%: 7级,40%: 8级,30%: 9级,20%: 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

(2)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4. 营运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均分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均分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进行给付;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1 级,100%; 2 级,90%;3 级,80%;4级,70%;5级,60%: 6级,50%: 7级,40%: 8级,30%: 9级,20%: 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

(2)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5.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 保险人在扣除其他已报销或已获得赔偿的医疗费用后,扣除每人每次治疗2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若被保险人治疗费用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80%。对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每次治疗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同一医院同一科室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

(4) 住院治疗最长延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第三十日(含)止,门诊治疗最长 延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第十五日(含)止。

(5) 床位费限1,000元/天,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四、 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资格: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 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a) 若被保险人出险时年龄在61周岁及以上,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责任的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均分保险金额乘以50%。

b) 根据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在所有保险公司约定给付或者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以下限额(航空意外事故除外):

i.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ii. 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 被保险人资格:投保人必须作为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需经配偶父母本人同意)。出险理赔时需提供被保险人与出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法律关系证明材料以证实投保时或批改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添加途径:众安健康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保单管家-我的保单-保单列表-添加家人入口添加其他被保人。

4.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产品不限被保险人职业。若被保险人出险时所属职业范围属于4类及4类以上的,且出险时正在从事所属职业的,各项责任的实际赔付金额=该被保险人各项责任的均分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职业类别系数

职业类别

职业类别系数

1-3类

100%

4类

50%

5-6类

20%

6类(不含)以上

10%

对应职业的职业类别表如保险资料:《众安职业分类表》

 

五、 保险金额:

1. 保险单中所载的家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本责任每人的均分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家庭所有被保险人在各项保险责任下单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项责任的家庭保险金额。

2. 如果家庭中包含未成年被保险人,该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不超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保险金额上限。

 

六、 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无忧·众安家庭意外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283332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成员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283343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212280025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版)》(注册号:C00017931922022062915531),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药品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如有任何不明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3.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4. 本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第3日(不含投保日)零时,在保单生效后批改新增的被保险人,新增被保险人各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为批改申请提交成功后的第3日零时。

5.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0天。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8.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

 

七、 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交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交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952299或10109955。

5. 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八、 承保公司说明

1.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九、 偿付能力

1. 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十、 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