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百万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 有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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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 计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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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时止

108

保障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50万详情特定门诊保险金包含详情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50万详情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包含详情
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1万详情

产品简介

1、超高性价比,最低108元/年起;
2、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恶性肿瘤,给付保险金1万元;
3、覆盖人群广:0-60周岁从事1-4类职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人士均可投保;
4、本产品等待期30天。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及单位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偿付能力告知及风险综合评价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512021120305313;

2.本产品的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是健康险产品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故年龄不同对应的投保保费或者续保保费也有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3.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产品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不含第30日)-60周岁(含60周岁)。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父母、子女、配偶、本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6.本产品方案一:一般医疗保险金额50万元,特定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50万元,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额1万元;本产品方案二:一般医疗保险金额100万元,特定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10万元,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额1万元;

7.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及特定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赔偿比例如下: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100%;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6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偿比例为100%;

8.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及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不予承保的医院;

10.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和特定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年度共用免赔额为1万元;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免赔额为0;

11.本产品无犹豫期,产品等待期为3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12.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产品说明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已知晓本保险生效后退保有损失,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无息全额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已生效或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5.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6.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7.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