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险采用不记名承保,被保险人为驾驶或乘坐该投保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上的人员,受益人均为法定受益人。
2、本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车辆为非营运的客车,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年龄限制。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单上列明的交通工具运行时需要临时停靠或检修、维护离开原来的交通工具至重新乘坐过程中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主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临时停靠或检修、维护指保单上列明的交通工具进行故障清理、检修、维护或其他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载明的情形。
4、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申请人提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索赔时,如果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将对剩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如果没有从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将按80%的比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5、就诊医院要求仅限于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被保险人在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合同认可医院,建议被保险人去往其他区域保险人认可医院就医。
6、本保险项下每辆车仅限选择一个投保方案且只能投保一份。若同一车辆在我司投保2份(或以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按照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赔偿,并对超出投保份数的保险单作全额退保处理。
7、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产品条款,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如果您对包括保险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存有任何疑问,您可致电400 888 2008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收到保险条款并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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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产品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承保,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在重庆、北京、浙江、宁波、广东、山东、四川、石家庄、天津、河南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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