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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6大慢病人群可投保最高可赔600万重疾绿通服务医疗垫付服务备案名:《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E款)》等
0时起
24时止
原价:¥234
¥234
保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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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600万详情 |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600万详情 |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600万详情 |
医疗垫付服务 | 增值服务详情 | 重疾绿通服务 | 增值服务详情 |
肿瘤特药服务 | 增值服务详情 | 术后家庭护理服务 | 增值服务详情 |
图文咨询服务 | 增值服务详情 | 视频问诊服务 | 增值服务详情 |
健康资讯服务 | 增值服务详情 |
产品简介
一、产品责任
1.一般医疗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
(2)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3)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
(5)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6)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7)床位费限1,000元/天。
2.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
(2)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
(5)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
(6)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7)床位费限1,000元/天。
3.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3)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床位费限1500元/天;
4.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3)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5)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及“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6)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
(7)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9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90%赔付;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5. 本产品国内医疗总保额为600万元。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18至60周岁。
3.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类别。
三、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尊享e生2021慢病版,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E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202161005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13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15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本产品包含医疗垫付服务、重疾绿色通道服务、肿瘤特药服务、术后家庭护理服务、图文咨询服务、视频问诊服务和健康资讯服务。以上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电话:1010-9955。
4.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保障项目。
5.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6.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7.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五、承保公司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
1.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产品等待期30天;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无等待期;如承保保单为分期缴付保费,若下一年度保单生效时未缴清上一年度保单的保险费,则下一年度保单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2. 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 既往症: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其中,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保险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2) 未如实告知: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您/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3) 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3. 投保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4. 医院就诊范围:
1) 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2)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就诊医院限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5. 犹豫期说明:
本产品生效之日零时起2 日(含第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2日,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缴付方式,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解除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书面申请。
6. 保费支付说明:
本产品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费。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若选择分期支付保费的,保费分期缴付的周期为1个月(共计12期),如未缴付首期保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付款宽限期为30天,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缴当期保费的,则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上一缴费周期结束时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相关条款描述)
7. 重新投保: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在上一张保单期满后于保险人指定期限内通过指定路径重新投保的,不计算等待期。如对重新投保有疑问,可致电众安客服进行咨询。我们审核通过方可为投保人办理重新投保手续。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需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投保,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8.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
1)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2)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9. 条件范围内的慢病人群计划续保赔付比例:(1)若保单年度内无理赔记录(无理赔定义为“在众安无任何疾病或意外医疗理赔支出”,意外医疗赔付金额小于5000元或门急诊出险除外),次年续保时赔付比例可在原基础上提高2.5%,最高可累计上升5%。若客户出险,后续赔付比例维持出险时保单的赔付比例;(2)若客户续保前按要求提交体检报告并审核通过,次年续保时赔付比例可在原基础上提高2.5%,最高可累计上升5%。但若中断提交,则基于提交体检报告而上涨的赔付比例归零,需要在下一个续保年度按要求提交体检报告后,方可重新获得赔付比例提升。(3)若同时符合以上两项,可在同一个续保年度叠加提高赔付比例;(4)体检报告需为被保险人本人在续保时近半年内的体检报告,客户续保时可进入“众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小程序进行体检报告的上传,审核通过后,续保保单则按规则提升至对应的赔付比例。若在完成续保后提交体检报告,则不予提高赔付比例。
10. 退保说明:您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或通过众安保险APP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通过后,最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一般医疗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
(2)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3)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
(5)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6)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7)床位费限1,000元/天。
2.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
(2)在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4)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
(5)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
(6)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7)床位费限1,000元/天。
3.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3)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床位费限1500元/天;
4.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
(2)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3)保险人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5)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及“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6)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
(7)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9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90%赔付;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5. 本产品国内医疗总保额为600万元。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18至60周岁。
3.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类别。
三、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尊享e生2021慢病版,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111190011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13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15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本产品包含医疗垫付服务、重疾绿色通道服务、肿瘤特药服务、术后家庭护理服务、图文咨询服务、视频问诊服务和健康资讯服务。以上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电话:1010-9955。
4.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保障项目。
5.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6.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7.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五、承保公司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xx.html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