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互联网癌症特药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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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特定药品费用200万详情年免赔额0详情

产品简介

 1)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2)保险金额及免赔额: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产品赔付限额与免赔额可能不同。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

3) 赔付比例:本主险合同赔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得药品费用补偿,我们将按60%的赔付比例赔付。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偿付能力

平安健康险2021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7.94%,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投保地区

1)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湖北、湖南等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

2)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可确保具备线下服务能力的销售区域内。

3、 如实告知

请您投保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 保单形式

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5、 发票获取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6、 产品说明

1)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购药流程、用药期限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免责条款说明”,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3)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产品赔付限额与免赔额可能不同。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

4) 赔付比例:本主险合同赔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得药品费用补偿,我们将按60%的赔付比例赔付。

5)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将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费。详见“保险条款”等待期描述。

6) 保险费与投保年龄:您每次投保应缴纳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变化。由于本主险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合同中随附的费率表仅供您参考,不作为后续您重新投保时支付保险费金额的约定。

7) 我们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8) 合同生效日: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时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9) 本产品承担其确诊之日后在保险计划约定的治疗期内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条款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计划一约定的治疗期为1年,计划二和计划三约定的治疗期为3年。

10) 保单承保后,您可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获取更多服务。

11) 解除合同: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 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