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互联网安康(特需版)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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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200万详情住院前后30天门急诊包含详情
指定门诊责任年限额200万详情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年限额2万详情

产品简介

1.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 周岁,18周岁以下不能单独投保,重新投保年龄最高至99周岁。投保人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

2. 投被保险人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须有可保利益,目前仅限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3.保险期限:一年。 

4.保单生效日期:承保次日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偿付能力

平安健康险2023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54.48%(23年一季度),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BBB级(22年四季度),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投保地区

全国(除港澳台)

3、 如实告知

请您投保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 保单形式

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5、 发票获取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6、 产品说明

1)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免责条款说明”,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3)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产品赔付限额与免赔额可能不同。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

4) 赔付比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一般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在接受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院(不包括特需,VIP,国际部)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

5)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为30天,详见“保险条款”等待期描述。

6) 保险费与投保年龄:您每次投保应缴纳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变化。由于本主险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合同中随附的费率表仅供您参考,不作为后续您重新投保时支付保险费金额的约定。

7) 我们提供壹钱包、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8) 本产品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5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应当与其父母(或其中一人)同时参保。

9) 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获取更多服务。其他任何疑问,可咨询平安健康保险APP在线客服。

10) 解除合同: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3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