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贝1号百万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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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保障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详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享保额)600万详情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共享保额)600万详情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详情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详情附加重大疾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详情
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详情附加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详情
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详情附加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金详情
附加少儿白血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详情

产品简介

1.最高投保年龄扩展至70周岁;

2.必选责任最高医疗保障600万元;

3.扩展少儿白血病保障;

4.多项实用附加险灵活可选;

5.配套贴心增值服务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及单位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偿付能力告知及风险综合评价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6.    本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您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您可以通过保网入口提交续保申请,或您可以通过拨打95522联系泰康在线申请续保。

7.本产品为组合销售产品,请您仔细阅读产品介绍后购买。如您已经购买组合产品,可以通过拨打泰康在线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进行退保。

8.理赔入口:保网平台

二、产品说明

1.    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无线下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该公司所提供附加服务实际覆盖地区及适用情形以产品保险单载明范围为准;

2.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U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为:C00019932512024010215381;《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为:C00019932522022022110721;《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为:C0001993262202112030438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为:C00019913402202112030470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医疗保险G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为:C0001993252202112030458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海外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为:C0001993252202207113326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为:C0001993252202112030529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为:C00019932522022030416331

3.    本产品为健康险保险产品,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是健康险产品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故年龄不同对应的投保保费或者续保保费也有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4.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或者下载APP:https://ah9eca.jmlk.co/AAGN自助开具发票。如需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自行承担。

5.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月交或者年交:(1)选择年交保险费的,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选择月交保险费的,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纳首期保险费,若未按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    选择月交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约定的交费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约定交费日为保单生效日在各自然月的对应日期,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为该自然月最后一日。

7.    选择月交保险费的,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三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交费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自保单效力中止日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U款(互联网专属)》说明:

(1)   本产品首次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父母、子女、配偶、本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3)   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

(4)   可选责任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自行选择情况和依据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   本产品必选责任保险金额为一般医疗保险金赔偿限额3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赔偿限额600万元,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

(6)   本产品必选责任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第1-4项医疗费用赔偿比例如下: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偿比例为100%;如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公司按照应赔偿金额的60%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人以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购买,赔偿比例为100%;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及结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第5项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赔偿比例均为100%;

(7)   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9)   本产品必选责任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为3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10) 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及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不予承保的医院;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的医疗机构限定为“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

(11) 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12)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9.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说明:

(1) 本产品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等待期为3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2)   本产品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金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

(3)   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金仅限于满足本条款所定义的28种重大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发生的符合主险条款约定范围内的各项医疗费用按100%进行赔偿,其中床位费以1500元/天为限;

(4)   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金与主险条款中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保险金额;

(5)   本产品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免赔额0元;

(6)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7)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0.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医疗保险G款(互联网专属)》说明:

(1)   本产品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为可选责任,等待期为3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2)   本产品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赔偿限额为300万元;

(3)   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责任的用药期限为: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日起三百六十五天內(含第三百六十五天)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4)   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责任的药品:用于治疗癌症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保险人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药品目录详见条款最后药品清单,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5)   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责任为院外用药直付责任,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药店购买特定药品,且须符合特定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相关规定,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6)   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以购药时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为标准分为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及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社保目录内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对应的赔偿比例: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100%;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6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偿比例为100%;

社保目录外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的计算方法:

社保目录外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被保险人发生的社保目录外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100%;

(7)   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免赔额0元;

(8)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9)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0) 本产品申请路径和流程为:关注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我的服务”→“我要理赔”→“院外特药”→“申请购药服务”,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用药申请信息并上传材料。

11.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海外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说明:

(1)   本产品附加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等待期为9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2)   附加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

(3)   本产品附加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

(4)   附加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为70%;医疗机构限定为韩国三星医院,日本国立癌症研究中心东医院、日本冈山大学-津山中央医院癌症质子线治疗中心、日本指宿国际质子线治疗中心、日本群马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重粒子线研究中心、日本大阪重离子线中心;

(5)   附加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经保险人指定的授权服务商安排的,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的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比例为70%,免赔额为0元。

(6)   注: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出国就医申请的,不论出国就医是否成行,附加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将不再接受续保;

(7)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8)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2.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说明:

(1)   本产品附加个人重大疾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为可选责任,等待期为3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2)   本产品附加个人重大疾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

(3)   附加个人重大疾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

(4)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5)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3.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说明:

(1)   本产品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为可选责任,等待期为3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2)   本产品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

(3)   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1万元;

(4)   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以及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院,但前述医院不包括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不予承保的医院;

(5)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6)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4.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说明:

(1)   本产品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为可选责任,等待期为3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2)   本产品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70周岁(含);

(3)   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100元,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住院,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80日为限,免赔天数为0天;

(4)   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以及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院,但前述医院不包括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不予承保的医院;

(5)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6)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5.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说明:

(1)   本产品附加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可选责任,等待期为30天,续保保单无等待期;

(2)   本产品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17周岁(含);

(3)   附加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金额为200万元,附加少儿白血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额为20万元;

(4)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人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或者经诊断疑似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重度”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由保险公司指定服务商安排的就医服务。就医服务包含病案经理全病程管理服务、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基因检测服务、门诊就医协助服务、住院协助服务、手术协助服务、住院垫付服务。

(5)   医院为保险人指定医院:北京博仁医院、东莞台心医院南方春富(儿童)血液病研究院

(6)   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100%;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6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偿比例为100%;

(7)   少儿白血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赔付比例100%;

(8)   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责任、少儿白血病终末期关爱保险责任免赔额0元;

(9)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10)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6.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U款(互联网专属)》《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免责声明: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伤病;

(3)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13)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但上述职业类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要求);

(16)减肥、胃减容术(包括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

(17)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18)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三十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9)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17.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癌症院外特定药品医疗保险G款(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2)   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超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范围;

(3)   未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院外药店购买的药品;

(4)   使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5)   在院外药店购买特定药品,但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6)   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援助用药项目(以下简称“援助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附加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7)   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恶性肿瘤 (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 - 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8)   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9)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癌症的,但保险人已知晓并作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8.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海外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的,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2)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日)前12个月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

(3)被保险人前往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等;

(4)被保险人患有任何职业病(见条款7.8)、遗传性疾病(见条款7.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条款7.10)(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条款7.11)为准);

(5)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见条款7.12),以及采取未经治疗国的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医疗手段;

(6)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条款见7.13);

(7)被保险人酗酒(见条款7.14)、曾经或正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7.15);

(8)被保险人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的受害者;

(9)被保险人未按照授权服务商的安排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11)被保险人接受任何替代疗法(见条款7.16)产生的费用。

19.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实施手术或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6)   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并进一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7)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21.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责任免除: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22.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白血病重度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因以下任何原因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初次确诊“白血病-重度”并达到终末期程度的,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任何费用或初次确诊“白血病-重度”并达到终末期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伤病;

(3)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9)   未经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10)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白血病的,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1)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应当出院之日起算)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产品说明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2、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产品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的总天数)]

已生效或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4、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5、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6、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