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众民保普惠百万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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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200万详情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200万详情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最高200万详情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最高80万详情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最高1万详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最高1000元详情
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最高2000元详情

产品简介

①出生满30天-80周岁可投保,免健康告知,无职业限制

②最高400万保额,责任内一般既往症也可赔付

③多项特色保险责任,5项健康增值服务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单位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保网/懒掌柜进行发票申请,也可自行登录众安在线官网下载电子发票:https://www.zhongan.com/open/policy/policySearch1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

1.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本产品等待期30天;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无等待期;如承保保单为分期缴付保费,若下一年度保单生效时未缴清上一年度保单的保险费,则下一年度保单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2.   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   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以下五类疾病,及因该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

a)   肿瘤类: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颅内肿瘤或占位;

b)   肝肾疾病类: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c)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先天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主动脉夹层、心肌病,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栓塞、脑出血),帕金森病,高血压病(3)或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d)   肺部疾病类: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e)   其他:动脉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艾滋病或HIV阳性,克罗恩病,骨坏死,脊椎/脊柱疾病。

2)   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3.   投保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4.   医院就诊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责任: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2) 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就诊医院限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3) 特定药品医疗责任: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4) 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医疗责任:限众安互联网医院。

5.   本保单仅限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参保,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费。

6.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责任在分别扣除各自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为8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7.   犹豫期说明:

本产品生效之日零时起2 日(含第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2日,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缴付方式,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解除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书面申请。

8.   保费支付说明:

本产品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费。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若选择分期支付保费的,保费分期缴付的周期为1个月(共计12期),如未缴付首期保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付款宽限期为30天,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缴当期保费的,则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上一缴费周期结束时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相关条款描述)

9.   重新投保: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不计算等待期。如对重新投保有疑问,可致电众安客服进行咨询。我们审核通过,我们可为投保人办理重新投保手续。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理赔后不得重新投保。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10. 退保说明:您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或通过众安保险APP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通过后,最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赔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200万元为限。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先结算的,保险人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2.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赔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200万元为限。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先结算的,保险人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3.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按80%的赔付比例赔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200万元为限,床位费限1500元/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免赔为0。

4.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经医院诊断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或药店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的药品目录中药品的费用,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众民保普惠百万医疗险年累计给付以80万元为限,众民保普惠百万医疗险(优享版)以100万元为限。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8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50%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80%赔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责任适用的药品为:晴可舒、吉泰瑞、安森珂、艾坦、汇昕、凯美纳、福可维、利普卓、存达、艾瑞妮、多泽润、泰菲乐、兆珂、施达赛、安加维、晴唯可、利卡汀、英飞凡、特罗凯、安可坦、爱优特、豪森昕福、晴可依、吉至、捷恪卫、乐卫玛、欧狄沃、则乐、达希纳、泰欣生、可瑞达、爱博新、维全特、齐普乐、迈吉宁、汉曲优、拜万戈、擎乐、赞可达、诺力平、拓益、百泽安、佐博伏、爱谱沙、爱必妥、达伯舒、亿珂、昕维、飞尼妥、恩度、奕凯达、倍诺达,并以药监局公示的适应症为准。

5.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四项责任总保额400万。

6.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诊断罹患本产品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住院治疗,经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异地转诊的客运公共交通及救护车使用费用,保险人按100%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0000元为限。

客运公共交通标准:飞机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7.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自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100%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000元为限。

8.   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等待期为3天,因罹患特定疾病(见十、《疾病清单》)的等待期为30天),在众安互联网医院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药品医疗费用;众民保普惠百万医疗险保险人按50%的赔付比例,众民保普惠百万医疗险(优享版)按7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即保障范围内50%(或70%)的药品费用由众安保险直付给众安互联网医院,您需要支付剩余的50%(或30%)),单次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赔付上限为200元,年累计给付以2000元为限。6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无法开具处方药品。

单次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约定的互联网医院经同一个医生诊疗并开具处方,被保险人根据该处方在约定互联网药店购药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药品运送过程中产品的配送费用,每次6元需由客户自行承担。全国范围3-7日送达,受国家假期政策调整、疫情管控及不可抗力影响,部分城市实际订单发货时效可能存在延迟。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资格: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3.   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可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仅限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参保。投保资格以线上核保为准。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费。

4.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无限制。

三、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民保普惠百万医疗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普惠2022B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205139685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互联网2022A款)》(C0001793192202208151927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注册号:C0001793252202203042713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1 B )》(注册号:C0001793251202112040473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本产品等待期30天;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无等待期;如承保保单为分期缴付保费,若下一年度保单生效时未缴清上一年度保单的保险费,则下一年度保单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4.   本产品包含重疾绿通服务、医疗垫付服务、肿瘤特药服务、视频问诊和药费直赔服务。以上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互联网医院线上问诊药费直赔服务使用流程:方法一:进入【众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小程序,首页点击“图文问诊”;方法二:众安保险APP内咨询“健康管家”进行图文问诊开方后购药。

5.   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6.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7.   本产品保单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8.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四、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

5.   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说明

1.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   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