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险孕福宝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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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享版 基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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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

保障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共享20万详情意外伤害伤残共享20万详情
生育身故10万详情妊娠疾病津贴2万详情
妊娠难产1000元详情妊娠早产儿低体重2000元详情
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1000元详情新生儿先天性疾病2万详情
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共享100万详情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共享100万详情

产品简介

①孕妇及其新生儿专属定制保障

②未怀孕或孕期未满28周可投保

③报销不限医保范围

 

发票申请规则:该产品申请发票,可拨打现代保险服务热线:4006080808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重要提示

(一)总保险金额

基础版:

1.妊娠疾病保险金:1万元。

2.新生儿先天性疾病:1万元。

3.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100万元。

4.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100万元。

其中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和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总赔付限额100万元。


尊享版:

1.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2.意外伤残保险金:20万元。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赔付限额20万元。

3.生育身故保险金:10万元。

4.妊娠疾病保险金:2万元。

5.妊娠难产保险金:1000元。

6.妊娠早产儿低体重保险金:2000元。

7.意外终止妊娠保险金:1000元。

8.新生儿先天性疾病:2万元。

9.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100万元。

10.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100万元。

其中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和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总赔付限额100万元。

(二)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付的部分。其中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及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共计人民币1万元。

(三)赔付比例:

1. 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赔付比例80%,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2. 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赔付比例80%,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四)等待期:

基础版产品中妊娠疾病保障等待期为 30 天。尊享版产品中意外终止妊娠保障等待期为 90 天,生育身故、妊娠疾病保障等待期为 30 天。

(五) 缴费方式:本保险合同按年支付保险费。

(六)就诊医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不包括特需医疗、外宾/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等,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

2. 除外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

二、产品说明

(一)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孕福宝·孕妇及新生儿综合保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适用条款,其中基础版产品适用条款为《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妊娠并发症及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51202207250286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及早产儿低体重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62202207250262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妊娠疾病及妊娠难产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622022072502603)。尊享版适用条款为《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妊娠并发症及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51202207250286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终止妊娠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32202207250265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62202207250261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及早产儿低体重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62202207250262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妊娠疾病及妊娠难产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62202207250260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13231202111300403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投保人: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日常居住地为中国大陆境内的外籍人士可投保,其余外籍人士不可投保)。

(三)被保险人:年龄为 20-40 周岁。未怀孕或孕期未满 28 周的身体健康女性均可投保。

(四)投被保人关系:支持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投保人须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

(五)受益人:本产品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法定受益人。

(六)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被保险人属于《现代财产保险职业类别表》中的1-4类职业类别。

(七)投保份数:尊享版及基础版两款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1份,多投无效,本公司不承担多投部分的保险责任。

(八)生效时间:本产品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次日零时生效。

(九)交费方式:年交。

(十)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

(十一)保险责任:

基础版:

1.妊娠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妊娠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先天性疾病给付比例表》所列先天性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赔偿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当连带被保险人被诊断出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先天性疾病时,保险人仅赔偿其中一项给付比例最高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对于附表《先天性疾病给付比例表》所约定的任一先天性疾病,保险人在赔偿该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对该种先天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特定妊娠并发症,并在医院中住院治疗该妊娠并发症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4.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新生儿)在保险期间内发现或确诊特定先天性疾病,并在其满1周岁之前进行治疗该先天性疾病,自初次确诊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起至其满1周岁期间内,在医院住院治疗该先天性疾病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尊享版: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及该《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生育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下列原因身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育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生育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妊娠期间疾病身故;

(2)因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身故

4.妊娠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妊娠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妊娠难产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选择以自然分娩方式进行分娩,但在医院分娩室内接生过程中,因第二产程延长出现被保险人生命体征恶化或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妊娠难产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妊娠早产儿低体重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妊娠不满37周(含)时分娩,且连带被保险人体重低于2500g(含)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早产儿低体重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意外终止妊娠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妊娠被迫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意外终止妊娠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先天性疾病给付比例表》所列先天性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赔偿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当连带被保险人被诊断出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先天性疾病时,保险人仅赔偿其中一项给付比例最高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对于附表《先天性疾病给付比例表》所约定的任一先天性疾病,保险人在赔偿该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对该种先天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9.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特定妊娠并发症,并在医院中住院治疗该妊娠并发症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10.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新生儿)在保险期间内发现或确诊特定先天性疾病,并在其满1周岁之前进行治疗该先天性疾病,自初次确诊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起至其满1周岁期间内,在医院住院治疗该先天性疾病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三、保单服务

本计划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现代财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80808查询、验真。

(一)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保险合同成立。

(二)承保:现代财产保险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后进行保险承保。

(三)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现代财险客服电话4006080808,现代财产保险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登录现代财险官网【http://www.hi-ins.com.cn】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现代财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四)退保/批改:您拨打现代财险客服电话4006080808发起退保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申请资料,现代财险受理后,最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已发生理赔的,退保现金价值为0元)。

现金价值计算方式:现金价值=年缴保险费×[1-(保险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五)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4006080808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现代财险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

(六)重新投保: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重新投保本合同。在前一合同至期满后30日内投保不计算等待期。本合同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七)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现代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80808。

(八)现代财险投诉热线:4006080808。

四、承保公司及偿付能力

(一)本产品由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财险)承保,其总部设在北京,现有青岛、广东、湖北、四川四家分公司。本产品为现代财险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您线上即可享受投保、查询/下载单证、理赔等服务,但可能无法享受到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若您确认投保,请认真、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现代财险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欢迎拨打公司7*24客服热线:4006080808。

(二)现代财产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s://www.hi-ins.com.cn/hi/solvency

五、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一)现代财产保险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现代财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除了现代财产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现代财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针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

您的个人信息的人员(包括得到授权的现代财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现代财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

(二)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三)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现代财产保险及现代财产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现代财产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现代财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现代财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现代财产保险及现代财产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现代财产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