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尚雅个人高端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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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住院医疗保障共用800万元详情全球紧急医疗保障共用800万元详情
特殊门诊保障共用800万元详情普通门诊保障详情
良医直通服务门诊预约服务 3 次、住院预约服务不限次详情第二诊疗意见及 MDT 多学科会诊1 次详情
靶向药基因检测1 次详情特定药品院外直付不限次详情
术后居家康护服务20 次详情

产品简介

①免现金,全球就医服务

②保障全面,覆盖广泛

③全流程呵护,尊享国内国际优质医疗资源


 

发票申请规则:提供个人、单位的电子发票。请登录https://mall.aig.com.cn/efapiao/personal/home#自行下载。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承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说明】

本保障计划为互联网渠道专属产品,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本公司”)。目前本公司在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所有理赔材料请递交至本公司指定的尚雅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本公司通过自有分支机构以及合作保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本公司线下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信息可详见本公司官网信息公示(网址: www.aig.com.cn)。保险公司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无法向您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保险公司将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在线为您提供保险服务。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858。

 

【产品须知】

1. 被保险人资格:主被保险人:18至65周岁, 连续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可至99周岁附属被保险人资格:1)配偶:不大于65周岁, 连续投保可至99周岁;2)子女:出生后16天或最高至23周岁的未婚全日制学生。仅限为本人、配偶或子女投保;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或监护人。

2. 职业要求:本保障计划主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制为1-2类;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职业类别的人员作为主被保险人(查看职业分类表);不接受医疗行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投保申请。

3. 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在中国大陆,且被保险人保险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居住停留时间不少于275天。

4. 保险计划:保险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仅限投保同一保险计划及保障区域;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不接受变更投保计划的申请。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减少任何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才能为该被保险人申请重新投保。

5. 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于以下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古巴、伊朗、叙利亚、朝鲜、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卢甘斯克、顿涅茨克。

6. 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7. 保险期间:1年。本保障计划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在保险期间内,每位拟投保人员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8. 本保障计划的投保年龄和费率的厘定具有相关性,会根据被保险人员的不同年龄而存在差异。

9. 犹豫期: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从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到达投保人后,即本公司邮件及短信通知投保人之日起,您享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10. 等待期: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30天;连续投保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无等待期(具体参考保险责任明细表)。

11. 本保障计划为非保证续保产品,非自动续保,不会单独调整被保险人续保的标准费。

12. 医院选择: 若选择昂贵医院选项,则本保障计划承保被保险人在网络医院中的昂贵医院内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未选择昂贵医院选项,则被保险人在网络医院中的昂贵医院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由其自行承担。详见(昂贵医院列表)。

13. 免赔额:本保障计划所指免赔额为年免赔额,指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含统筹支付、附加支付或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费用补偿,以及被保险人个人自负部分,可抵扣免赔额,但对于不在本保障计划承保范围内的费用部分,不可抵扣免赔额。

14. 被保险人增加与减少:本保障保险期间不支持加保,但新婚配偶或新生儿除外(新生儿加保:加保申请日期最早为出生后满16天,最晚申请日不晚于出生后的90天)。如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当其为主被保险人时,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亦将不再包含其附属被保险人。

15. 退保退费规则

1) 若保险期间内无理赔的,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1-退保手续费率)×(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2) 若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的,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按下列方式确定:

(1) 已理赔金额高于保险经过日数的保险费,所退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 已理赔金额) ×(1 - 退保手续费率),若已理赔金额高于保险费的,所退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2) 已理赔金额低于保险经过日数的保险费,所退未满期保险费 = 保险费 ×(1 - 退保手续费率)×(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注:本保障计划退保手续费为20%。

 

 

【保费支付方式】

投保人将会以电子方式支付保险费,具体以投保支付环节的约定为准。

 

【服务流程】

1.本保障计划提供电子版本的保险单,根据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版本的保险单及条款,投保人也可关注“美亚客服小程序”查询及下载电子版本的保险单及条款。

2.本保保障计划供电子普票,您可以通过“美亚客服小程序”或 https://mall.aig.com.cn/efapiao/personal/home 自助申请;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

3.如需【纸质保单/发票/保全/退保等服务】致电美亚客服热线:400-820-8858

4.理赔服务请致电尚雅高端医疗产品服务专线:400-600-8062 或 021-6151-4969


【理赔服务】

1. 直付服务:被保险人电话预约,获取授权后前往直付服务网络医院,可享受便捷的就医结算体验。就诊时只需出示保险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由保险公司指定服务商英仕健康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大陆地区直付网络医院共约1080家,境外直付网络医院覆盖226个国家和地区,查询入口:英仕健康微信小程序。

2. 垫付服务:被保险人需要在非直付网络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时,可申请住院垫付服务,由保险公司指定服务商垫付医疗费用,并代为申请理赔;

3. 事后理赔:

(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尚雅高端医疗产品专线400-600-8062)。

(2)  资料提交:按照客服指导,根据保险事故类型和申请金额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资料。

(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的前提下,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4)  结案支付:保险公司将理赔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将及时支付保险金。

 

【如实告知】

1.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

2. 在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适用等待期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仅自其所适用等待期届满日的次日方开始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对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您在投保时审慎地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做出评估。

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任何重大风险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职业、工种的变更),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立即但最迟不得晚于1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若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保留拒绝给付或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所通知的重大风险变更后,有权调整该被保险人的承保条件或拒绝接受该被保险人继续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任何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5.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任何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6.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补缴自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7.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重要提示】

1. 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障计划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陆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aig.com.cn/查阅。请在投保之前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 本投保申请与报价单(如有)、保险责任明细表、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且风险综合评级提示操作、战略、声誉和流动风险较小,具体偿付能力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查询公司官方网站www.aig.com.cn

4.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有居住地变更、职业变更、工种变更、受到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的制裁,将影响到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美亚“尚雅”个人高端医疗保障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均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本人同意本投保申请将会构成投保人与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将可能导致贵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除本投保申请上述已告知的外,所有被保险人目前健康状况良好。本人同意,如果任何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在投保之后,但在本人与贵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通知贵公司。

3.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等待期、犹豫期、免赔额)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4. 本人明白: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或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本人可与贵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5. 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医院直付医疗服务,本人授权贵公司将本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护照和/或身份证号码(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提供给医院、 诊所、 实验室或其他医疗机构,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付款服务的目的;本人同意并确认,保险合同项下的医疗费用保险赔偿金将直接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而非支付给本人,贵公司在将该保险金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后,即已经履行了在保险合同项下向本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在签署本直付授权书的同时,本人也确认知晓以上条款。

6. 追索权

如果贵公司支付了或授权支付了非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费用或者支付额超出了相应的保险金额,则贵公司保留向本人追索上述金额或超额支付部分的权利。该追索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在保险期间的其他应付理赔款。若本人所欠金额超过 90天仍未支付,贵公司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保留暂停向本人提供直付医疗服务的权利。

7.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贵公司在官网发布的隐私政策(https://www.aig.com.cn/individuals/privacy-notice),并自愿同意贵公司根据该隐私政策处理(包括不限于收集、使用、向境内外第三方提供)我/我们(即本人和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该信息无论是从本投保单还是其他地方获得),以实现该隐私政策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项下所述的目的。

本人理解,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贵公司在某些规定的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应当获得我/我们的单独同意。为此,本人通过点击下方的按钮,确认单独同意在下述情形下处理我/我们的个人信息。本人确认,如果本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被保险人点击下方相应的按钮,本人(1)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单独同意贵公司在下列情形处理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或(2)已向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了贵公司的隐私政策,并获得了其就贵公司在下述情形下根据隐私政策处理该未成年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包括单独同意)。如果本人为其他被保险人点击了下方相应的按钮,本人已经(1)向该被保险人提供了贵公司的隐私政策,并(2)向该被保险人获得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要求的、就贵公司在下述情形下根据隐私政策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包括单独同意)。

本人理解,我/我们的同意必须自愿给予。但如果不作出此类同意,贵公司可能无法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或产品,因为此类个人信息以及下文所述的具体处理活动是贵公司提供本保险项下服务和产品所必需的。

(1)由贵公司处理我/我们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含有贵公司隐私政策中“我们收集并持有的个人信息”项下所述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贵公司隐私政策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项下所述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2)我/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贵公司披露或提供给贵公司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分享方”项下所述的第三方。

(3)我/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根据贵公司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地点”项下所述在中国境外处理,并提供给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分享方”项下所述中国境外的接收方。

 

如果本人提供了其他个人的个人信息,本人确认已向其他个人提供了贵公司的隐私政策,并获得了其就贵公司根据隐私政策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所述同意包括在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其个人信息、向中国境外接收方提供其个人信息以及在中国境外处理其个人信息方面的单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