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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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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 详情 | 疾病住院 | 详情 |
产品简介
①1-65周岁可投
②涵盖多种常见疾病和意外事故,为您和家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③针对不同的疾病和意外事故,设置了不同的赔付比例,让您在最需要的时候得到最大的帮助。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保险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设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如您需纸质保单,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信息安全
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6.投诉服务及理赔渠道
如发生保险事故,您可通过【泰康在线保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服务”→“我要理赔”或【泰康在线】APP→“我的”→“理赔”→“我要理赔”自助理赔并查看理赔进度,或致电泰康在线(95522-3)。
7.增值税告知
本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费为含税保费,其中包含6%增值税。
8.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G款(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312023122806361)、《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D款(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512023122806341)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9932522023122806351)。
2.产品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产品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周岁(含)-65周岁(含),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本人;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4.本产品网上投保申请成功后第四日零时生效。
5.本产品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女性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本保险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或因等待期内罹患疾病延续至等待期后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产品意外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本产品的无等待期。
6.本产品保障权益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类别有所不同,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7.本产品仅限符合《泰康在线职业代码表》中的1-4类职业人群投保,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时职业类别要求,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时要求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本产品承保的残疾被保险人,仅限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为9-10级的客户群体进行投保,投保时超出该鉴定等级的人群不能作为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9.本产品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伤残责任为共用保额。
10.本产品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意外骨折医疗保险责任为共用保额,且每项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均为1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出险,如本次事故出险原因中含意外骨折,则本次事故所有医疗费用均按照“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11.本产品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女性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为共用保额,每项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根据被保险人年龄而定:1周岁(含)-49周岁(含)的被保险人,其每项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均为300元;50周岁(含)-65周岁(含)的被保险人,其每项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均为500元。
12.本产品医疗责任的赔偿比例:
(1)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人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a. 疾病(非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90%;
b. 意外伤害(非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90%;
c. 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35%;
d.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35%。
(2)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保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保险人按如下公式赔偿医疗保险金:
a. 疾病(非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50%;
b. 意外伤害(非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50%;
c. 女性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25%;
d.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25%。
13.本产品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费用限定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社会保险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14.本产品被保险人在我司及其他公司的累计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不含航空意外险保额),如超过上述限额则被保险人不能投保本保险产品,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退还保费。
15.本产品不予承保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或工种需当地监管部门颁发从业证件而无有效从业证件的工作期间的相关责任。
16.本产品不承担赔偿被保险人因脊柱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胸、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病理性骨折、腹股沟疝、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脑梗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任何原因导致的中草药费用。
17.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即: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以及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予承保的医疗机构。
18.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滨州市中心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徐州仁慈手外科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河南省荣军医院、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中心医院、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处医院、信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医院、爱德堡医院、信阳信钢医院(信阳明港钢厂医院)、徐州市粮食局职工医院、徐州铁路分局新沂铁路医院、燕郊冶金(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徐州市二轻局职工医院、南通市水产职工医院、三河煤矿医院、河南省华新棉纺织厂职工医院、四川石棉矿职工医院。
19.本产品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的所有中医医院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区,河北省廊坊市、承德市兴隆县、邯郸市馆陶县、沧州市青县和东光县、秦皇岛市青龙满县,辽宁省铁岭市,河南省信阳市、新乡市,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德州市禹城市,四川省宜宾市、雅安市,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吉林省四平市。
20.本产品不保证续保。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1.本产品为组合销售产品,请您仔细阅读产品介绍后购买。如您已经购买组合产品,可以通过拨打泰康在线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进行退保。
22.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是健康险产品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故年龄不同对应的投保保费或者续保保费也有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三、免责声明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G款(互联网专属)》免责说明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食物中毒、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二)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五)被保险人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六)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或工种需当地监管部门颁发从业证件而无有效从业证件的工作期间;
(七)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D款(互联网专属)》免责说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理疗及针灸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脊柱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胸、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中草药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十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七)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八)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十九)未经医院出具外购药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符合前述任何一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或工种需当地监管部门颁发从业证件而其未取得有效从业证件的工作期间;
(六)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免责说明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伤病;
(三)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
(七)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八)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十一)减肥、胃减容术(包括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
(十二)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因脊柱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胸、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病理性骨折、腹股沟疝、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脑梗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中草药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挂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一)未经医院出具外购药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符合前述任何一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投保声明
1.本投保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产品说明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投保人已知晓如果以未成年人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就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保单所载金额。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保单所载金额。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不受此限。
5.本投保人已知晓本保险生效后退保有损失:
(1)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无息全额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2)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已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6.本计划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期间投保同一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门急诊、及住院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7.本投保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本人同意泰康在线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8.本投保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9.电子发票送达方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您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或者下载APP:https://ah9eca.jmlk.co/AAGN自助开具发票。如您需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