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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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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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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 | 1万详情 |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1千详情 |
医疗垫付服务 | 包含详情 | 重疾绿通服务 | 包含详情 |
肿瘤特药直付服务 | 包含详情 | 用药前基因检测服务 | 包含详情 |
陪诊服务(全年限2次) | 包含详情 | 住院护工服务(全年限1次,单次最长5天) | 包含详情 |
质子重离子就医协助服务(含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时享有) | 包含详情 |
产品简介
①出生满30天至105周岁已参保医保人群可投保,免健康告知,无职业限制
②最高600万保额,责任内一般既往症也可赔付
③多项特色保险责任,5项健康增值服务
投保须知
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以下5类疾病,及因该疾病或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 肿瘤类:恶性肿瘤*、颅内肿瘤或占位、脊髓肿瘤或占位、肝占位;
b) 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CKD4期及以上)、肝硬化、肝衰竭;
c)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主动脉夹层、心肌病、房颤/房扑、肺动脉高压、脑梗死、脑出血、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
d)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 其他:帕金森病,动脉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骨坏死,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
f) 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1)恶性肿瘤:包括癌、肉瘤,含白血病、淋巴瘤。指首次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的持续、复发、转移。明确为投保后新发的恶性肿瘤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2)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柱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
2)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一、 经典版产品责任
1.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时,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先结算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保险人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2.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时,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先结算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保险人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3.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床位费限1500元/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
4.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对于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药店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药品的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为限。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报销后,8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50%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80%赔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
5.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四项责任总保额600万元。
6.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陪同时(如有)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和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100%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客运公共交通标准:飞机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住宿酒店以四星级及以下的标准间(标准双床房或标准大床房)为限。住宿费用以外的住宿酒店用餐、住宿酒店附带费用、被保险人自行升级房间等费用,不在本产品保障范围内。
7.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自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100%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二、 臻选版产品责任
8.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时,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先结算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保险人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9.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时,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先结算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保险人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10.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床位费限1500元/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
11.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对于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药店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药品的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为限。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报销后,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60%赔付;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100%赔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
12.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四项责任总保额600万元。
13.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陪同时(如有)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和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100%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客运公共交通标准:飞机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住宿酒店以四星级及以下的标准间(标准双床房或标准大床房)为限。住宿费用以外的住宿酒店用餐、住宿酒店附带费用、被保险人自行升级房间等费用,不在本产品保障范围内。
14.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自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100%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三、 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资格: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105周岁。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仅适用于 14 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
3. 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需为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仅限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人员参保。投保资格以线上核保为准。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费。
4.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无限制。
四、 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民保·百万医疗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普惠2024版E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406210069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793192202301051129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药品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如有任何不明指出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3. 保险费与投保年龄:您每次投保应交纳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变化。
4.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5.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本产品等待期30天;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无等待期;如承保保单为分期缴付保费,若下一年度保单生效时未缴清上一年度保单的保险费,则下一年度保单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6. 本产品包含重疾绿通服务、医疗垫付服务、肿瘤特药直付、用药前基因检测、质子重离子就医协助服务(含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时享有)、住院护工服务、就医陪诊服务,以上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电话:10109955或952299。
7. 本产品臻选版还包含臻选健康管理服务。臻选健康管理服务包括5项可选服务,被保险人可以从5项服务中任意选择其中的1项。被保险人选定1项服务后,其他4项服务视为自动放弃并失效。被保险人选定服务后,一个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5项臻选客户服务包括体检服务、慢病管理服务、胃肠道健康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和四季小药箱服务。可在投保后至”众安保险APP”-我的-我的保单-保单信息-臻选健康管理服务;或众安健康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保单管家-我的保单-保单信息-臻选健康管理服务处进行服务选择。臻选健康管理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在保单生效的10日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电话:10109955或952299。
8. 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9.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10. 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11.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销售。
五、 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或952299。
5. 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六、 承保公司说明
1.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七、 偿付能力
1. 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八、 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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