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最近浏览的保险

0时起
24时止
原价:¥379
¥379
保障责任 |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 100万详情 |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恶性肿瘤先进疗法医疗保险金 | 300万详情 |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及住宿费用保险金 | 1万详情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详情 | 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详情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详情 | 增值服务(20+项服务) | 包含详情 |
增值服务(门急诊加油包) | 包含详情 |
产品简介
③支持智能核保,慢病人群优选
投保须知
一、 产品责任
1. 一般医疗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0天后因患疾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3) 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
4) 保险人在扣除下述对应计划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普通部计划一的免赔额为0或5000元,保额为100万元;
b) 普通部计划二的免赔额为0或5000元,保额为300万元;
c) 本责任与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责任共享年免赔额。
d) 具体投保计划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5)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
6) 床位费限1,500元/天,陪床费限600元/天,且不高于双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7) 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 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b) 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c) 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d)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10万元;
e) 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2. 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
4) 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普通部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b) 普通部计划二的保额为300万元;
5)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
6) 床位费限1,500元/天,陪床费限600元/天,且不高于双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7) 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 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b) 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c) 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d)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10万元;
e) 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3. 恶性肿瘤先进疗法医疗责任
本责任包含下述1-3类费用:
1)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重离子中心、山东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质子治疗中心、河北一洲肿瘤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发生的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2) 恶性肿瘤硼中子俘获治疗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日本大阪关西BNCT中心、日本国立癌症研究中心、日本江户川病院、日本南东北BNCT中心接受硼中子俘获治疗而发生的恶性肿瘤硼中子俘获治疗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3) 恶性肿瘤光免疫疗法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日本国立癌症研究中心东医院、日本东京医科大学病院接受光免疫疗法治疗而发生的恶性肿瘤光免疫疗法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4) 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床位费限1500元/天(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普通部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b) 普通部计划二的保额为300万元;
5) 特别提示:本责任无免赔额。本责任包含恶性肿瘤先进疗法就医协助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0天后因患疾病;
2) 在符合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a) 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该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b) 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30日);
c) 外购药品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外购医疗器械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d) 外购医疗器械不包括假体、义肢、轮椅、康复设备、按摩设备等需要长期使用或舒适性、便利性用途设备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
e) 外购药品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滋补类中草药,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使用的中草药及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f) 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不包含: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特定进口药品费用(您需通过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进行特定药品的理赔申请,详见5.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3) 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
4) 本责任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共享年免赔额。
5) 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普通部计划一的保额为1万元;
b) 普通部计划二的保额为100万元。
5.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本责任包含下述1-3类费用:
1)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及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费用和恶性肿瘤——重度基因检测费用。
a) 特定药品费用:
i. 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ii.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和罕见病特定药品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iii.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肿瘤特药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b) 恶性肿瘤——重度基因检测费用:
i.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必须是为了确定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用药方案所发生的;
ii. 被保险人进行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授权申请、审核和基因检测”;
iii.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在本合同约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的,赔付费用由由保险人与保险人指定的基因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
iv. 普通部计划一:若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保险人只承担60%的保险金赔付责任,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限1万元;
v. 普通部计划二:若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保险人承担100%的保险金赔付责任,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限2万元。
c)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基因检测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2) 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
a)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3种罕见病,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费用;
b) 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c)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和罕见病特定药品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d)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罕见病特药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3) 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及特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
a)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0天后经海南博鳌超级医院、博鳌恒大国际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约定的《特种进口药品及疾病》清单中的疾病,且经诊断必须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治疗,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特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
b) 被保险人须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处方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在《特种进口药品及疾病》清单中;
c) 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须在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中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手术机器人使用费;
d)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及接受特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特定进口药品及住院医疗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购药及住院治疗流程”的相关规定;
e)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特定进口药品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4)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5) 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普通部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b) 普通部计划二的保额为300万元。
6.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及住宿费用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
2) 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名亲属陪同时(如有)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和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
3) 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
4) 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动车、高铁)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5) 住宿费为到达转院目的地后的住宿费,以标准间(标准双床房或标准大床房)为限,单日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以500元/天为限;
6) 亲属指被保险人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7. 本产品国内医疗总保额:
1) 普通部计划一的国内医疗总保额为402万元;
2) 普通部计划二的国内医疗总保额为600万元;
3) 具体投保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特需部版(必选计划):
1. 一般医疗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0天后因患疾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3) 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
4) 保险人在扣除下述对应计划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特需部计划一的免赔额为0或5000元,保额为100万元;
b) 特需部计划二的免赔额为0或5000元,保额为300万元;
c) 本责任与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责任共享年免赔额。
d) 具体投保计划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5)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因医疗机构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支持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仍为100%。
6) 床位费限2,500元/天,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7) 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 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b) 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c) 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d)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10万元;
e) 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2. 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3)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
4) 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特需部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b) 特需部计划二的保额为300万元;
5)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因医疗机构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支持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仍为100%。
6) 床位费限2,500元/天,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7) 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 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b) 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c) 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d)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10万元;
e) 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3. 恶性肿瘤先进疗法医疗责任
本责任包含下述1-3类费用:
1) 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重离子中心、山东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质子治疗中心、河北一洲肿瘤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发生的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2) 恶性肿瘤硼中子俘获治疗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日本大阪关西BNCT中心、日本国立癌症研究中心、日本江户川病院、日本南东北BNCT中心接受硼中子俘获治疗而发生的恶性肿瘤硼中子俘获治疗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3) 恶性肿瘤光免疫疗法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日本国立癌症研究中心东医院、日本东京医科大学病院接受光免疫疗法治疗而发生的恶性肿瘤光免疫疗法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4) 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床位费限2,500元/天,且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c) 特需部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d) 特需部计划二的保额为300万元;
5) 特别提示:本责任无免赔额。本责任包含恶性肿瘤先进疗法就医协助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4. 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0天后因患疾病;
2) 在符合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a) 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该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b) 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30日);
c) 外购药品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外购医疗器械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d) 外购医疗器械不包括假体、义肢、轮椅、康复设备、按摩设备等需要长期使用或舒适性、便利性用途设备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
e) 外购药品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滋补类中草药,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使用的中草药及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f) 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不包含: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项下的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特定进口药品费用(您需通过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进行特定药品的理赔申请,详见5.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6) 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
7) 本责任与一般医疗保险金共享年免赔额。
8) 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特需部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b) 特需部计划二的保额为300万元。
5.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本责任包含下述1-3类费用:
1)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及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费用和恶性肿瘤——重度基因检测费用。
a. 特定药品费用:
i. 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ii.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和罕见病特定药品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iii.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肿瘤特药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b. 恶性肿瘤——重度基因检测费用:
vi.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必须是为了确定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用药方案所发生的;
vii. 被保险人进行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授权申请、审核和基因检测”;
viii.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在本合同约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的,赔付费用由由保险人与保险人指定的基因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
ix. 若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保险人承担100%的保险金赔付责任,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限2万元;
c.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基因检测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2) 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
a.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3种罕见病,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费用;
b. 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c.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和罕见病特定药品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d.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罕见病特药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3) 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及特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
a.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0天后经海南博鳌超级医院、博鳌恒大国际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约定的《特种进口药品及疾病》清单中的疾病,且经诊断必须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治疗,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特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
b. 被保险人须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处方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在《特种进口药品及疾病》清单中;
c. 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须在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中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手术机器人使用费;
d.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及接受特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特定进口药品及住院医疗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购药及住院治疗流程”的相关规定;
e.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特定进口药品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4)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5) 年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 特需部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b. 特需部计划二的保额为300万元。
6.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及住宿费用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
2) 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名亲属陪同时(如有)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和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
3) 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2万元为限;
4) 飞机舱位级别无限制,火车(含动车、高铁)座位级别无限制;
5) 住宿费为到达转院目的地后的住宿费,住宿酒店等级无限制,单日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无单独限制;
6) 亲属指被保险人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7. 本产品国内医疗总保额:
1) 特需部计划一的国内医疗总保额为502万元;
2) 特需部计划二的国内医疗总保额为600万元;
3) 具体投保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若您购买门急诊医疗加油包普通部版将包含以下第1-2条:
1. 门急诊医疗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门诊或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3) 年累计给付以2万元为限;
4) 门急诊医疗责任的赔付比例为10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
5) 单次门急诊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同一医院同一科室所进行的门诊或急诊治疗。
6) 本责任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 西式理疗费、中式理疗费、中医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10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5000元为限;
b) 药品费: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
c) 不承担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耐用医疗设备费、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2. 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患疾病;
2) 在众安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常规药品(以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为准)购药费用,每次购药费用按100%赔付比例进行赔付,单次赔付限额为100元,累计给付限额为1200元;
3) 单次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约定的互联网医院经同一个医生诊疗并开具处方,被保险人根据该处方在众安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互联网药店购药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4) 本合同承担的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保险人仅承担《疾病清单》中限定疾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b) 药品的使用条件须符合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c) 每次的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30日);
d) 每个月限1次开药,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e) 6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无法开具处方药品。
若您购买门急诊医疗加油包特需部版将包含以下第1-2条(如您购买的必选责任为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普通部版,则不支持购买门急诊加油包特需部版):
1. 门急诊医疗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患疾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门诊或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3) 年累计给付以5万元为限;
4) 门急诊医疗责任的赔付比例为10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因医疗机构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支持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仍为100%。
5) 单次门急诊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同一医院同一科室所进行的门诊或急诊治疗。
6) 本责任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 单次诊疗费:以800元/次为限
b) 药品费:累计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
c) 西式理疗费、中式理疗费、中医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10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5000元为限;
d) 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无单独限制
e) 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
f)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以10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元为限。
2. 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患疾病;
2) 在众安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常规药品(以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为准)购药费用,每次购药费用按100%赔付比例进行赔付,单次赔付限额为100元,累计给付限额为1200元;
3) 单次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约定的互联网医院经同一个医生诊疗并开具处方,被保险人根据该处方在众安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互联网药店购药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4) 本合同承担的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保险人仅承担《疾病清单》中限定疾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b) 药品的使用条件须符合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c) 每次的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30日);
d) 每个月限1次开药,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e) 6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无法开具处方药品。
若您购买重大疾病加油包将包含以下第1条: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
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产品定义的100种重大疾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a) 本产品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可选保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或20万元;
b) 具体投保计划的保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二、 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资格: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 被保险人年龄: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3. 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可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经配偶父母同意)。
4.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类别。
三、 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2024版,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D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407190285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111190041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 等待期:本产品必选计划的等待期为0天,门急诊加油包、重疾加油包的等待期为30天。
4. 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5. 本产品包含以下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内容详见《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2024版服务手册》,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a) 预防及咨询类:视频问诊服务、图文咨询服务、癌症早筛优选服务、安惠检服务
b) 医疗协助类:医疗垫付服务、先进疗法就医协助服务(需选购相应责任)、门诊陪诊服务、住院陪诊服务、境内紧急救援(含港澳台)服务
c) 重疾协助类:重大疾病专案管家服务、重疾绿通服务、重大疾病住院护工服务、重疾二次诊疗服务、重疾多学科会诊服务
d) 术后服务类:术后家庭护理服务、术后心理倾诉服务
e) 用药类:用药前基因检测服务、肿瘤特药直付服务、罕见病特药服务、海南博鳌进口特药服务。
6. 本产品特需部版本额外包含以下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内容详见《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2024版服务手册》,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1) 医疗协助类:直付医疗服务、预留高端病房服务、同城专车接送服务;
2) 重疾协助类:原重疾绿通服务升级为重疾绿通PLUS服务。
7. 若您购买门急诊医疗加油包将额外包含门诊陪诊服务、在线问诊服务和药费直赔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内容详见《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2024版服务手册》,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其中互联网医院线上问诊购药服务使用流程:
方法一:进入【众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小程序,首页点击“图文问诊”;
方法二:关注【众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公众号,点击“免费问医生”进入互联网医院;
8.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9. 本产品保单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10.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四、 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交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交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对于保险人承担的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您同意并授权,在药品已被确认收货后,保险公司将启动自动理赔流程,理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指定的互联网药房,理赔完成。
4.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952299或1010-9955。
5. 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 承保公司说明
1.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 偿付能力
1. 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七、 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不符合本产品的投保条件或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有权拒绝承保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