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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家医医疗保险 | 详情 |
产品简介
①医院覆盖更广阔,就医不止于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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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关于《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医疗保险》以下内容,请您重点关注:
1. 阅读条款
请您在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了解您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并明确合同载明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交费金额,若您投保了本社的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请详细阅读费用说明信息。
2. 告知义务
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时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不得隐瞒或不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3. 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若您为他人投保,请确保您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应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4.1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4.1.1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此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在保障计划规定的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包括日间治疗,下同)的,对于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1) 床位费;(2) 陪床费;(3) 膳食费;(4) 医生费;(5) 检查检验费;(6) 治疗费;(7) 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8) 中式理疗费:正骨治疗、针灸治疗;(9) 护理费;(10) 手术费;(11) 手术植入材料费;(12)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13) 耐用医疗设备费;(14) 药品费;(15) 医疗器械费;(16) 住院外购药品费;(17) 临终关怀费;(18) 同城救护车费。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住院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若您选择投保计划一或计划二,我们不承担非因特定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普通部的单人病房、A等病房、包房、套房、VIP 病房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和膳食费。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条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下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 门诊肾透析;(2) 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肿瘤介入疗法;(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4) 日间手术。
4.1.2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根据保障计划规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日额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日额 × 实际住院天数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尚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住院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特定疾病发生的住院治疗,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住
院治疗,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50 日为限。 在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保证续保期间内最高给付天数为限,详见保障计划表。
4.1.3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对于在我们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住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在保障计划规定的限额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实际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发生的所有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4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将豁免该特定疾病确诊日所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
4.1.5 未成年人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在年满 18 周岁前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在保障计划规定的限额内给付未成年人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不受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限制。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未成年人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时,在该保险期间剩余期限内我们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未成年人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时,保险合同终止,保证续保期间也一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但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既往症除外)及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除外疾病; (7)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8) 被保险人感染苍白(梅毒)螺旋体、淋病奈瑟菌;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2) 被保险人在康复科、康复中心等以康复治疗为主要功能的科室治疗; (13)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符合出院条件之日起)或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他人代诊、冒名住院); (14)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5) 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如奖金)的运动或竞技(含训练); (16)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山峰达海拔 3500 米以上、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比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费用; (2)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对咀嚼食物或咀嚼其他外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医疗费、咨询费、检查费); (3) 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 (4) 因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等需进行足部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对脚表面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鸡眼、老茧、角质化)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 (5) 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由非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处方剂量超过三十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6)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费用; (7)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治疗性功能障碍相关费用; (8) 生长发育相关治疗及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激素治疗费用、免疫治疗费用; (9) 预防、康复、休养、疗养、健康体检、保健性等非疾病治疗类的医疗费用; (10) 眼镜、隐形眼镜、义齿以及助听器等各种康复性器具费用; (11) 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问题、情绪管理问题等)相关费用; (12) 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的相关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试验性治疗相关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相关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
功能分析)相关费用; (13) 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的费用,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 (14) 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
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用; (15) 采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政府批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器械的费用; (16) 各类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7) 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5. 免赔额
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免赔额,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证续保期间内发生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应自行承担的金额。保险合同的免赔额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该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免赔额为 0 元。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属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非因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但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抵扣免赔额。
6. 给付比例
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未成年人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给付比例为 60%。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7. 保险金计算方法
对于符合一般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未成年人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给付的保险金:一次就诊应给付的保险金 = (当次就诊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 剩余免赔额)× 给付比例
如果当次就诊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未超过剩余免赔额时,当次就诊应给付的保险金为零。 其中, (1) 一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治疗,或一次门诊治疗(包括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和特殊门诊治疗)。 一次住院治疗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期间的住院治疗;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与前次出院间隔未超过 3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 一次门诊治疗指被保险人在一日内(零时起至 24 时止)在同一所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同一个科室的就诊。 (2) 当次就诊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 当次就诊发生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3) 剩余免赔额 = 免赔额 – 累计可抵扣的免赔额 累计可抵扣的免赔额 = 截至上一次理赔,非因特定疾病的各次就诊对应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的合计 + 截至当次理赔,各次就诊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以外的
途径获得的非因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合计 如果累计可抵扣的免赔额大于或等于免赔额时,剩余免赔额为零。
8.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保险合同上述约定计算出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从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9. 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关联性
本产品的保费高低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具有关联性,即保费可能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关联性以本产品费率表为准。
10. 保证续保
保险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为 6 年,自您首次投保保险合同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如果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合同终止后,您再次投保本产品,新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自新合同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在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保险合同的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您需要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的费率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的合同自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该保险合同无等待期;若在任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保险合同的通知,或者您在任一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未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的费率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该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起终止,保证续保期间也一并终止。在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当发生保险合同所列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时,我们不再接受您续保保险合同的申请且保证续保期间终止。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的合同自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该保险合同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且无等待期。每次保证续保期间届满重新投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如果我们作出不同意您重新投保的决定,我们将向您发出通知,自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起,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95 周岁,我们不再接受您重新投保的申请。 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不再接受您重新投保的申请,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11. 健康管理服务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健康管理服务:(1) 健康咨询; (2) 就医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的详细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我们会根据服务内容的变更或扩展对健康管理服务手册进行调整,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以我们官网(www.trustlife.com)上最新公布的为准。
注:以上仅为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以此产品条款为准。
12. 险种信息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保证续保期间为 6 年。 保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即保险金额)、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免赔额、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范围、给付比例、各项责任的赔付限额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详见保障计划表。在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不可以变更已选定的保障计划。 除另有约定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因该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13. 保单形式
我们同意承保后向您投保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我们发出电子保单之日视为保单签收日。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且后续理赔不需要提供纸质保单。如需发票,请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400-139-9990 提出申请。如需查询保单信息,请登录我们的官方网站 www.trustlife.com 或详询客服热线 400-139-9990。
14. 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保单签收日(电子保单发出日)起的一段时期(不少于 15 天),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5. 个人信息保护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投保须知
关于《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门急诊医疗保险》以下内容,请您重点关注:
1. 阅读条款
请您在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了解您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并明确合同载明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交费金额,若您投保了本社的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请详细阅读费用说明信息。
2. 告知义务
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时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不得隐瞒或不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3. 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若您为他人投保,请确保您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应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4.1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收取的以下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在保障计划规定的限额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1) 挂号费和诊察费;(2) 治疗费;(3) 药品费;(4) 检查检验费;(5) 手术费;(6) 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7) 理疗费,包含西式理疗费和中式理疗费,其中西式理疗包含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
中式理疗包含正骨治疗、针灸治疗;(8) 耐用医疗设备费; (9) 中医治疗费,包含中草药费,但不包含正骨治疗、针灸治疗及其他中式理疗费; (10) 牙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11) 临终关怀费。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4.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但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既往症除外)及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除外疾病; (7)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8) 被保险人感染苍白(梅毒)螺旋体、淋病奈瑟菌;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2) 被保险人在康复科、康复中心等以康复治疗为主要功能的科室治疗;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4) 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如奖金)的运动或竞技(含训练); (15)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山峰达海拔 3500 米以上、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比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费用; (2)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对咀嚼食物或咀嚼其他外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医疗费、咨询费、检查费); (3) 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 (4) 因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等需进行足部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对脚表面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鸡眼、老茧、角质化)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 (5) 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由非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处方剂量超过三十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6)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费用; (7)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治疗性功能障碍相关费用; (8) 生长发育相关治疗及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激素治疗费用、免疫治疗费用; (9) 预防、康复、休养、疗养、健康体检、保健性等非疾病治疗类的医疗费用; (10) 眼镜、隐形眼镜、义齿以及助听器等各种康复性器具费用; (11) 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问题、情绪管理问题等)相关费用; (12) 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的相关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试验性治疗相关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相关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相关费用; (13) 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的费用,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 (14) 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用; (15) 采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政府批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器械的费用; (16) 各类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7) 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5. 免赔额
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次免赔额,次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一次门急诊治疗发生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应自行承担的金额。保险合同的免赔额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属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但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抵扣免赔额。
6. 给付比例
保险合同的给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给付比例为 60%。
7. 保险金计算方法
对于符合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次门急诊治疗应给付的保险金:一次门急诊治疗应给付的保险金 = (当次门急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 次免赔额)× 给付比例
如果当次门急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未超过次免赔额时,当次门急诊治疗应给付的保险金为零。 其中, (1) 一次门急诊治疗指被保险人在一日内(零时起至 24 时止)在同一所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同一个科室的门急诊治疗。 (2) 当次门急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 当次门急诊治疗发生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8.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保险合同上述约定计算出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从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9. 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关联性
本产品的保费高低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具有关联性,即保费可能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关联性以本产品费率表为准。
10. 不保证续保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的合同自保险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该保险合同无等待期。每次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如果我们作出不同意您重新投保的决定,我们将向您发出通知,自保险合同期满日的 24 时起,保险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再接受重新投保: (1) 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70 周岁; (2) 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3) 本产品统一停售。
11. 健康管理服务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健康管理服务:(1) 健康咨询; (2) 就医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的详细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我们会根据服务内容的变更或扩展对健康管理服务手册进行调整,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以我们官网
(www.trustlife.com)上最新公布的为准。
注:以上仅为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以此产品条款为准。
12. 险种信息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 保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即保险金额)、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范围、次免赔额、给付比例、各项责任的赔付限额,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详见保障计划表。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不可以变更已选定的保障计划。 除另有约定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因该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13. 保单形式
我们同意承保后向您投保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我们发出电子保单之日视为保单签收日。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且后续理赔不需要提供纸质保单。如需发票,请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400-139-9990 提出申请。如需查询保单信息,请登录我们的官方网站 www.trustlife.com 或详询客服热线 400-139-9990。
14. 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保单签收日(电子保单发出日)起的一段时期(不少于 15 天),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5. 个人信息保护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投保须知
关于《信美相互互联网医家医特定疾病药械医疗保险》以下内容,请您重点关注:
1. 阅读条款
请您在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了解您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并明确合同载明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交费金额,若您投保了本社的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请详细阅读费用说明信息。
2. 告知义务
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时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不得隐瞒或不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3. 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若您为他人投保,请确保您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应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4.1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4.1.1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我们承担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2) 该药品属于保险合同附表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 (3) 该药品是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4) 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5)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30 日。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接受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次日起 1 年内的治疗,我们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次日起 1 年后的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4.1.2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我们承担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处方须由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
量; (2) 该药品属于保险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 (3) 该药品是在指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 (4) 该药品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5)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30 日。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接受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次日起 1 年内的治疗,我们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次日起 1 年后的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4.1.3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且经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使用该指定适应症在保险合同附表一中对应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的,对于治疗该指定适应症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我们承担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处方须由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
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适应症范围; (2) 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属于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 (3) 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是在指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 (4) 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申请流程; (5) 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每种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的赔付以 1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我们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的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及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4.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或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但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的既往症除外)及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除外疾病; (2)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器械; (12)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13) 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或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引起的治疗; (14) 被保险人已经对申请购买的药品产生耐药性后仍继续购买该药品; (15)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不符; (16)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不符; (17)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处方的开具与该医疗器械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用范围或使用条件不符。
5. 给付比例
保险合同的给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的身份投保,且保险合同附表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或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已经被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但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中获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为 60%。
6. 保险金计算方法
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和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
应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 -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应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 -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应给付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 -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其中,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补偿、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补偿、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补偿。
7.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保险合同上述约定计算出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从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
8.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在该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过程中,根据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且该药品属于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药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自取或送药上门:
(1) 购药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在购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前向我们提交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购药申请,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 药品处方审核
申请人提交购药申请材料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申请人购药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要求的,或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开具的,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如果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3) 药品自取或送药上门
药品处方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购药,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店自取或送药上门服务预约,取药时需提供有效药品处方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通过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符合保险合同附表二所列药品清单的药品,将由我们与我们授权的服务商直接结算我们应付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且我们不再接受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但申请人应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9.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药申请、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申请、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
(1) 购药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在购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前向我们提交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申请,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
申请人提交购药申请材料后,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申请人进行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该适用性初审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并结合被保险人病情和基因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慎评估。申请人购药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使用进口药品,或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进口药品处方开具的,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相关的材料。如果申请人的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3) 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申请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通过后,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将对被保险人进行病情诊断。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认该进口药品是临床急需的,将提请国家药监局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药品申请未获批准,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4)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
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申请通过后,申请人自行至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
10.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申请流程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买申请、材料审核、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申请、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
(1) 购买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在购买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前向我们提交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购买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买申请或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 材料审核
申请人提交购买申请材料后,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购买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材料审核要求的,或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进口特定医疗器械使用的,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材料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如果申请人的材料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3) 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申请
材料审核通过后,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将对被保险人进行病情诊断。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认该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是临床急需的,将提请国家药监局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申请未获批准,我们不承担给付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4) 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
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申请通过后,申请人自行至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
11. 不保证续保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的合同自保险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该保险合同无等待期。每次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如果我们作出不同意您重新投保的决定,我们将向您发出通知,自保险合同期满日的 24 时起,保险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再接受重新投保:
(1) 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100 周岁; (2) 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3) 本产品统一停售。
12. 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关联性
本产品的保费高低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具有关联性,即保费可能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关联性以本产品费率表为准。
13. 健康管理服务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健康管理服务:(1) 健康咨询; (2) 就医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的详细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我们会根据服务内容的变更或扩展对健康管理服务手册进行调整,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以我们官网
(www.trustlife.com)上最新公布的为准。
注:以上仅为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以此产品条款为准。
14. 险种信息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第3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因该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15. 保单形式
我们同意承保后向您投保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我们发出电子保单之日视为保单签收日。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相关法律效力,且后续理赔不需要提供纸质保单。如需发票,请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400-139-9990 提出申请。如需查询保单信息,请登录我们的官方网站 www.trustlife.com 或详询客服热线 400-139-9990。
16. 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保单签收日(电子保单发出日)起的一段时期(不少于 15 天),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个人信息保护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