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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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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万详情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万详情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万详情 | 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400万详情 |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200万详情 | 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 100万详情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1万详情 |
产品简介
①赔付总额800万,最高70岁可投保
②升级门急诊和特需医疗保障
③20年不离不弃,无理赔免赔额递减优惠
投保须知
声明:
1.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2.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等待期、责任免除、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一、特别提示
1.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并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和互联网药品费用,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和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付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指定医疗机构:
除另有约定外,《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指中国境内(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普通部,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指上述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河北一洲肿瘤医院、淄博万杰肿瘤医院、广州泰和肿瘤医院、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重离子中心)清单将在我们的官方网站进行展示。我们保留对“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为准。
3.续保及重新投保须知: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20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再接受续保,您的保证续保权终止:
(1)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我们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2)我们赔付的保险金总和达到了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
(3)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的60日内没有足额交纳下一保险期间应交的保险费;
(4)我们依据本保险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年龄错误”约定解除本合同。
您失去保证续保权后,再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的,按首次投保处理,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等待期和保证续保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第三方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计算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5.费率调整: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合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可能会调整。若我们调整了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您续保本合同时,须自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支付保险费,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的影响。保险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费率组别(包括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率分组条件)的被保险人,我们不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二、产品说明
1.适用条款:《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4〕181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043号)、《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4〕181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044号)、《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4〕181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045号)、《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4〕181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4]医疗保险047号)、《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2〕105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2]疾病保险009号)。
2.生效时间:详见电子保单。
3.投保人要求: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仅限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4.被保险人年龄:《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个单智能核保最高至55周岁,家庭单智能核保最高至60周岁);《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随《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赠送,个单智能核保最高至55周岁,家庭单智能核保最高至60周岁;《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重新投保最高可至60周岁;《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重新投保最高可至100周岁。
5.被保险人职业类别:1-4类,不接受5、6类及特定职业的被保险人投保(具体参见《高危职业表》)。
6.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具体请参阅费率表。
7.保险期间:《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20年。《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
8.犹豫期:《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为附加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附加险同时解除合同,您也可以提出附加险单独解除合同。《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为赠险不涉及退还保费。
9.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为特需医疗保险金,《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为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保险金,;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以及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10.保险金额:《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400万,各责任的赔付限额详见保险条款,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为800万,《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100万,《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400万,《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2000、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2万、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1万,《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保险金额为10万/20万;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1.免赔额:《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的免赔额1万,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除另有约定外,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1万元免赔额,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期间届满续保时,如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理赔,则下一保险期间保险合同免赔额下调1000元,即免赔额为9000元,后续保险期间以此类推,直至保险合同免赔额下调至5000元,则不再继续下调。如某一保险期间届满续保时,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已发生过本合同理赔,则下一保险期间保险合同免赔额将恢复为1万元,且保证续保期间内不再下调。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本附加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的免赔额为1万元。只有当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我们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2)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免赔额经抵扣过后剩余的金额为免赔额余额,且免赔额余额≥0。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3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及“2.5.4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我们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2)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免赔额经抵扣过后剩余的金额为免赔额余额,且免赔额余额≥0。
《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无免赔额。
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2.赔付比例:
《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6.1一般医疗保险金”、“2.6.2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2.6.3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6.4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2.6.5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2.6.6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我们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 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约定的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
(1)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赔付比例为60%。
(2)对于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本项责任赔付比例为100%。
(3)对于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被保险人在购买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特定药品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赔付比例为60%。
《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对于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免赔额余额)×30%。
《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对于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 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1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2.5.2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 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赔付比例A。
(1)对于互联网在线问诊费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100%。
(2)对于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80%。
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3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2.5.4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A×赔付比例B。
(1)对于门急诊意外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70%;
(2)对于门急诊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50%;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B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B为60%。
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3.健康服务:本合同提供的健康服务包括在线问诊服务、重疾专案管理、重疾MDT服务、重疾护工服务、肿瘤特药服务、住院垫付服务、术后康护服务、心理咨询服务。服务详情参见《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14.退保损失:《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门急诊C款医疗保险》、《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太保附加互联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为附加险,《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退保时,附加险同时退保,您也可以提出附加险单独退保。《太保附加互联网特需医疗保险》为赠险,不提供相关发票,您不需要支付保费,《太保互联网个人长期B款医疗保险(费率可调)》退保时,赠险同时退保,您也可以提出赠险单独退保,不退还关于赠险退保时的任何费用。
15.保单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2)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当期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当期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本合同发生保险金赔付后,现金价值降为零。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三、温馨提示
1.咨询、投诉、服务热线:95500;
2.保费、保单和发票:保费将采取银行卡扣款等线上形式完成支付。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通常采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形式送达给您,您也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3.销售区域及服务:本产品由太平洋健康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您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获得在线核保、保全、理赔、咨询等线上服务,本公司将优先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太平洋健康险在北京、上海、广东、四川设有分公司,并与全国性线下保险机构合作,为您提供线下服务,若您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线95500。具体落地服务机构清单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https://www.cpic.com.cn/jkx/gkxxpl/hlwbxxx/?subMenu=4&inSub=5;
4.公开信息披露:关于太平洋健康险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参见:http://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太平洋健康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本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详情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https://www.cpic.com.cn/jkx/gkxxpl/cfnlxxzq/?subMenu=4&inSub=3;
5.回访: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进行在线或电话回访。太平洋健康险客服回访显示号码为:95500,请您注意接听。
四、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的投保信息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应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本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信息安全:太平洋健康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完备的网络、加密、用户控制等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工作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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