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1.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 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 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2. 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等待期、责 任免除、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人责任的条款。
一、特别提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 单号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 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
二、产品说明
1. 适用条款:《太保互联网 C 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太保健 〔2024〕185 号-2、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42 号);
2. 生效时间:详见电子保单;
3. 投保人要求:18 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 保险利益;仅限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 士投保;
4. 被保险人年龄:16 至 55 周岁;
5.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1-4 类(不含无业人员);
6.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交费 期间及投保可选责任等情况确定;
7. 保险期间:20 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 日 24 时止;
8. 交费期间:5/10/20 年;
9. 交费频次:年交、月交。
10. 保险责任: 《太保互联网 C 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特定疾病失能关爱保险金及失能 收入损失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关爱保险金及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责任为 基础责任,本合同必然包含以上责任。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关爱保险金 及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责任、轻度功能损伤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 任。您需要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本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并交纳 额外的保险费。否则,本合同不包含对应的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 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以及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1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按月给付 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额度,该额度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12. 健康服务:《太保互联网 C 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详情参见《太保互联网 C 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13. 退保损失: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4. 保单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 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如本合同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零;
15. 宽限期: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 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 费。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三、温馨提示
1. 咨询、投诉、服务热线: 95500;
2. 保费、保单和发票:保费将采取银行卡扣款等线上形式完成支付。保险单证 和保险发票通常采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形式送达给您,您也可以关注“太 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3. 销售区域及服务:本产品由太平洋健康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在全国 范围内销售。您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获得在线核保、保全、 理赔、咨询等线上服务,本公司将优先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为您提供保单 服务。太平洋健康险在北京、上海、广东、四川设有分公司,并与全国性线 下保险机构合作,为您提供线下服务,若您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 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线 95500。具 体 落 地 服 务 机 构 清 单 可 在 太 平 洋 健 康 险 官 网 查 看 : https://health.cpic.com.cn/jkx/gkxxpl/hlwbxxx/?subMenu=4&inSub=5 ;
4. 公开信息披露:关于太平洋健康险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 披露参见:http://icid.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太平洋 健康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本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详 情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 http://health.cpic.com.cn/jkx/gkxxpl/cfnlxxzq/?subMenu=4&inSub=3 ;
5. 回访: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进行在线或电话回访。太平洋健康 险客服回访显示号码为:95500,请您注意接听。
四、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您有如实告知的义 务,您的投保信息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应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 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本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 信息安全:太平洋健康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 法律法规,采取完备的网络、加密、用户控制等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信息技 术工作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