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1.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2.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等待期、责任免除、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一、特别提示
1.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计划或者非连续投保本计划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条款约定的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2.指定医疗机构:《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其他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限指定医疗机构,具体详见条款附表《海外特定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表》。《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限定医院同《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的公立医院。《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限定医院同《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的公立医院,但仅支持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
3.重新投保须知:《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本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第三方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公司将按条款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在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二、产品说明
1.适用条款: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3〕110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009号);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3〕110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010号);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3〕110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011号);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3〕110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012号);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3〕110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013号);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3〕110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3]疾病保险014号);
2.生效时间:详见电子保单;
3.投保人要求: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仅限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4.被保险人年龄: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重新投保最高可至100周岁;《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重新投保最高可至100周岁;
5.被保险人职业类别:1-4类,不接受5、6类及特定职业的被保险人投保(具体参见《高危职业表》);
6.保险费:本产品保险费根据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免赔额、投保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具体请参阅费率表;
7.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均为1年,不保证续保;
8.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恶性肿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金,《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保险金,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以及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10.保险金额:《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万元,各责任的年度赔付限额详见保险条款;《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的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为100元/天,最多90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万元;《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
11.免赔额:《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本合同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1万元免赔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只有当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我们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2)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免赔额经抵扣过后剩余的金额为免赔额余额,且免赔额余额≥0。以家庭保单承保的,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家庭保单的所有被保险人累计扣除的免赔额已达到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的,我们在保险期间内给付保险金时不再另外增加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无免赔天数;《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无免赔额;
12.赔付比例:《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1)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后,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60%);(2)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对于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100%,对于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60%)《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若您选择同时投保《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符合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为100元/天,最多90天。若您选择同时投保《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若您选择同时投保《太保互联网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给付金额为1万元;
13.健康服务:《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包括重疾院内护工、在线健康咨询、重疾专家预约、重疾就医陪诊、重疾专家病房预约、重疾专家手术预约、重疾二次诊疗和住院垫付服务,服务详情参见《太保互联网个人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包括特药垫付服务,服务详情参见《太保互联网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包括海外特定疗法就医安排、国内特定疗法交通及住宿安排服务,服务详情参见《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14.退保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5.保单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详细内容可参见“保险条款”。
三、温馨提示
1.咨询、投诉、服务热线:95500;
2.保费、保单和发票:保费将采取银行卡扣款等线上形式完成支付。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一般将采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形式通过短信送达至您。您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3.销售区域及服务:本产品由太平洋健康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您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获得在线核保、保全、理赔、咨询等线上服务,本公司将优先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太平洋健康险在北京、上海、广东、四川设有分公司,并与全国性线下保险机构合作,为您提供线下服务,若您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线95500。具体落地服务机构清单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https://www.cpic.com.cn/jkx/gkxxpl/hlwbxxx/?subMenu=4&inSub=5;
4.公开信息披露:关于太平洋健康险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参见:http://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太平洋健康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本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详情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https://www.cpic.com.cn/jkx/gkxxpl/cfnlxxzq/?subMenu=4&inSub=3;
四、如实告知与信息安全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的投保信息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应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本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信息安全:太平洋健康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完备的网络、加密、用户控制等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工作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