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编号:阳光人寿[2021]784号
一、投保须知
1.1 重要告知
为了使您详知所投保的保险内容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保之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确认已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注意犹豫期、等待期、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保单现金价值等关键信息)。
本产品目前仅支持仅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购买,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请您在购买时务必确认您及被保险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1.2 投保地区
本产品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阳光人寿i保互联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阳光人寿分公司覆盖29 个省、市、自治区,分别为北京、湖南、重庆、陕西、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湖北、浙江(含宁波)、四川、安徽、黑龙江、江苏、内蒙古、云南、天津、辽宁(含大连)、河南、河北、江西、上海、山西、福建、吉林、新疆、广西、甘肃、海南、宁夏、贵州。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上述区域,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均不支持投保。
1.3 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保单:
您可以通过关注“阳光保险公众号--我的服务--保单服务--我的保单--选择要下载的电子保单--确认邮箱”
如您需要纸质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或人工客服(95510),保险公司核对一致后开具。配送方式按照您的要求确定,配送费用由您承担。
1.4 如实告知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5 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
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只提供个人发票),请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10,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帮您安排寄送,我们默认的寄送方式是免费平邮寄送。
1.6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个人信息、投保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您投保时填写的各项信息只作为审核投保申请及评估相关理赔申请的依据,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您填写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通过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等技术手段,确保您的个人信息、投保信息的安全。
1.7 保全办理流程
您可拨打阳光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10 申请保全办理,或直接在线办理:
进入“我家阳光app”,在“保单服务--信息变更”中选择保单需要变更的保全项,找到该保单点击“办理”,按照页面提示完成保全项目操作。
特别说明:
您可以线上办理投保、保全、理赔等服务项目。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除西藏、青海、
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各大省级行政区均有分支机
构,具体分布请查询:https://wecare.sinosig.com/common/customerservice/html/1679.html
1.8 理赔申请流程
第一步 出险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可拨打24小时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与客户维权电话:95510,进行理赔报
案,并依照提示准备理赔材料。
客户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阳光保险“,点击”我的服务--理赔服务--寿险报案“,按照页面提示完成理赔报案操作。
第二步 提交材料证明
按照条款要求或者根据客服指导,备齐理赔所需全部单证,提交材料证明:递交材料到当地客服中心申请理赔;
客户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阳光保险“,点击”我的服务--理赔服务--资料上传“,按照页面提示完成理赔报案操作。
第三步 资料审核
阳光人寿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在确认理赔资料完整并填写正确后,会及时进行理赔调查及审核,并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第四步 完成理赔
理赔成功,发送赔付通知书,短信告知理赔金额;
理赔失败,发送拒付通知书,退换理赔申请资料;
1.9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本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分类监管评级信息等信息,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登录https://wecare.sinosig.com/common/customerservice/html/5484.html
(2)编辑短信“2001”发送至95510。
本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为A类。
1.10 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保监披露链接: http://icid.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
1.11 信息安全
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12 咨询投诉
如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有相关的问题需要咨询或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您可向本公司进行咨询或投诉。投诉咨询电话:95510(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
二、产品说明
2.1 投保要求
(1)投保年龄:30天(含)-50周岁(含)
(2)投、被保险人关系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3)被保险人≥18周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被保险人<18周岁,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
(4)风险保额累计方式:
0-17周岁,不计寿险风险保额;
≥18周岁,以1倍基本保额累计被保险人寿险风险保额。
<18岁,以1.5倍基本保额累计被保险人重疾险风险保额。
>=18岁,以1倍基本保额累计被保险人重疾险风险保额。
2.2 保险期间
保至终身
2.3 保费交纳
您可选择分期交纳方式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费分为月缴和年缴,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2.4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
1)犹豫期内退保:
不收取任何费用
2)犹豫期外退保:
您会遭受一定损失,保司仅退还您所申请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
3)退保流程:
关注“阳光保险公众号”,选择“我的服务--保单服务--我的保单”,找到该保单点击进入保单详情页,点击下方“在线变更”,选择“退保”。
4)退保金支付方式:
退保成功后,退保金将会在3-5 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您的银行卡。
2.5 保单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6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7 保险责任
1、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重疾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重疾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及中症重疾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重疾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一种中症重疾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重疾及重大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本条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6、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8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