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重疾险(惠享版)

已有人购买

  • 0时起

  • 24时止

13

保障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详情轻度疾病保险金详情
特定疾病保险金详情重疾绿通服务包含详情

产品简介

1、最低至13元/年,单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最高可选50万保额

2、可选轻度疾病保险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额为基本保额的30%

3、可选特定疾病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额为基本保额

4、该产品限购一份,次日零时生效,等待期90天

 

理赔流程:

第1步:报案在安卓应用市场或APPStore,搜索下载众安保险APP

第2步:材料提交使用在线理赔申请服务,根据指引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第3步:审核材料保险公司将及时进行审核、调查、反馈结果,并根据情况通知寄送纸质材料

第4步:获得理赔金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会将理赔金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账户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单位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保网/懒掌柜进行发票申请,也可自行登录众安在线官网下载电子发票:https://www.zhongan.com/open/policy/policySearch1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

1.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产品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90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产品定义的重大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时无等待期。

2.   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   既往症: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其中,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如:投保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投保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投保之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2)   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3)   未如实告知: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您/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4)   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

3.   投保告知: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4.   医院就诊范围:

1) 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

5.   犹豫期说明:

本产品自首次生效日起有48小时的犹豫期。保险合同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过48小时的,您要求解除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您申请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48小时,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缴付方式,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6.   重新投保: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在上一张保单期满后于保险人指定期限内通过指定路径重新投保的,无新增责任的,不重新计算等待期。如对重新投保有疑问,可致电众安客服进行咨询。

  若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如购买)出险,重新投保的保单仅含未发生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特定疾病责任(如购买);若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或特定疾病责任(如购买)出险,则保单终止。

当众安更换本保险产品对应的保险条款,且该条款的变更不影响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和保障范围时,如您续保,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7.    退保说明:您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或通过众安保险APP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通过后,最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保费支付账户或您名下指定账户。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解除合同,视为您书面申请。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重大疾病责任:被保险人于90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2.轻度疾病责任(可选):被保险人于90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3.特定疾病责任(可选):被保险人于90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4.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度疾病(可选)、特定疾病(可选),不受等待期限制。

5.重大疾病责任与轻度疾病责任(可选)、特定疾病责任(可选)保额比例为10:3:10。

二、产品责任保额

1.重大疾病责任保额: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周岁至40周岁时最高不超过50万元;41周岁至55周岁时最高不超过20万元;56周岁至60周岁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轻度疾病责任保额(可选):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时最高不超过6万元; 18周岁至40周岁时最高不超过15万元;41周岁至55周岁时最高不超过6万元;56周岁至60周岁时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特定疾病责任保额(可选):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周岁至40周岁时最高不超过50万元;41周岁至55周岁时最高不超过20万元;56周岁至60周岁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3.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类别。

四、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重疾险(惠享版),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111190041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轻度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90022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2060792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本产品包含重疾绿色通道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电话:1010-9955。

4.社会医疗保险:简称“社保”,是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和大病医疗保障项目。

5.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6.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7.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五、保单服务

1.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

5.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六、承保公司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七、偿付能力

1.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八、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