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0天至65周岁,且身体健康,无缺陷,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2. 根据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投保年龄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投保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故对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限额超过上述规定的,我司不再承保,若尚未达到限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3.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 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4. 本保险仅支持身份证投保,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后的第八日零时或以后。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5. 本保单项下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不限社保用药,保单上所列保险金额为单次事故赔偿限额。
6. 保险计划A、B、C仅承保1-4类职业,保险计划D、E仅承保1-3类职业。
7. 对于投保计划D、E的人员年度应税薪金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作为索赔必要材料的权利。
8. 家庭主妇、离退休人员仅可投保A、B、C计划。
9. 本保险限购一份,多投无效;若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产品(不包括团体意外险及旅行保险),且在不同保险产品或同一保险产品的不同计划中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仅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在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险或计划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障或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10. 本保险中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疗机构。
11. 本产品承保以下旅游期间的户外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责任:海拔5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溯溪、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人工场地攀岩及下降、滑雪运动;骑马游玩、马术培训。
12. 本产品不承保:任何种类的速度竞赛或比赛(徒步除外)、竞技性冬季运动、极限运动,海拔5000米以上的攀登、滑雪、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跳伞、空中跳跃、狩猎、蹦极、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3. 本产品不承保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及有奖金的赛事活动。
14. 被保险人若有任何职业变更,须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以作调整。未如实告知职业的,保险人有权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乃至拒赔。
15. 除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下列期间或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费用、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外治疗、整骨治疗。
(3) 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
(4) 任何自然产生的状况、衰老退化现象及渐进过程。
(5) 因脊椎间盘疾病造成的医疗费用。
16. 意外每日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时未进行手术治疗,则该次事故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最长给付天数为7天。
17. 本保险所称自驾车:是指被保险人合法拥有或租赁的7座(含)以下非营运为目的的四轮机动车辆(不含国家机关及企事业用车、货车、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及残疾人电动车)。
18. 请您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
1. 投保人本人确认自愿投保本保险并知晓投保的各项保障利益的保险金额。
2. 本人从未遭受任何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投保、续保或取消保险合同或要求提高保费及附加特别约定。
3. 本人已经如实填报一切重要的有关资料,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并同意将本投保单和声明作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本人所定合约的根据,并以保险条款为准。
4.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基本条款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5. 本人理解并同意保险公司对本投保申请有拒绝或者接受的权利。如果保险公司对本投保申请没有提出异议,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安排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6. 本人知晓并明确同意:
1)授权安盛天平(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将本人提供给安盛天平的个人信息、接受安盛天平服务产生的个人信息(包括使用安盛天平服务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安盛天平根据《安盛天平服务协议》和《用户隐私权政策》所查询、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上各段落中所指的信息总体简称为“个人信息”),用于安盛天平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2)授权安盛天平,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按照《安盛天平服务协议》和《用户隐私权政策》的条款向安盛天平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或委托授权的伙伴或其他方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
3)为确保本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安盛天平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其他文件成立与否和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安盛天平如何保护您个人信息的更多资料请于安盛天平网站参阅《安盛天平服务协议》和《用户隐私权政策》。安盛天平有权不时修改上述协议和政策,并在网站上公布。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安盛天平24小时服务热线(95550)取消或变更授权。
7. 本人理解并同意以下制裁除外条款:保险人不应当被认为对下列情形提供任何保险保障或负责支付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利益:如提供该任何保险保障、支付该任何索赔或者提供该任何利益会使保险人受到联合国决议或者中国、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法规下的任何制裁、禁令或者限制。
8. 本人理解并知晓:本产品由安盛天平承保,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佛山、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陕西、东莞、福建、内蒙古等地设有25家分公司,2家直属中心支公司(苏州、无锡)。本产品由安盛天平面向全国销售。但对于安盛天平未设分公司的地区,我若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9. 本人明白若本人自愿投保贵保险公司承保的多项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贵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10. 本人理解并知晓:若本人投保的是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的产品,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本人同意授权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将本人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意外保险信息平台以作合理利用,如果填写手机号码安盛天平将为本人提供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若本人投保的是安盛天平四川分公司的产品,本人同意授权安盛天平将本人个人信息共享至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用于(且仅用于)行业反保险欺诈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