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冀安保意外险(仅限河北地区销售)(互联网)

已有人购买

  • 0时起

  • 24时止

100

保障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0万详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详情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50元/天详情

产品简介

1、销售地区:仅限河北

2、可承保3-65周岁

3、100元/年,承保1-3类职业

 

发票规则:提供个人(投保人为个人),和单位(投保人为单位)的电子发票,无纸质发票,不支持单位投保的产品无法开具单位发票。将以短信和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手机和邮箱。

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1、本保险销售范围适用区域:河北。

2、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为:3-65周岁(含);其从事的职业符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19版)中的1-3类,且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3、最多限投3份;

4、意外医疗费用限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重症抢救除外)发生且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90%赔付。但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北京平谷区密云、河北三河市、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河北青龙县、河北迁西县、河北涞水县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最高赔付180天,无免赔期,保险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5、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险除外)。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保单适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注册编码C00011032312022013007303、《安诚财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码C00011032522022040230731、《安诚财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码C00011032522022040230721;

7、本保单的保险责任生效起始时间最早为投保后第三日零时(投保的次日算第一日)。

8、本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请参见公司官方网站www.e-acic.com 中“公开信息披露”栏,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特别约定:

1、本保单适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注册编码C00011032312022013007303、《安诚财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码C00011032522022040230731、《安诚财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码C00011032522022040230721;

2、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为:3-65周岁(含);其从事的职业符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19版)中的1-3类,且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3、意外医疗费用限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重症抢救除外)发生且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按90%赔付。但以下地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北京平谷区密云、河北三河市、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河北青龙县、河北迁西县、河北涞水县。意外伤害住院津贴50元/天,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保险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4、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险除外)。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5、本保单的保险责任生效起始时间最早为投保后第三日零时(投保的次日算第一日)。

6、本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请参见公司官方网站www.e-acic.com 中“公开信息披露”栏,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特别提醒:

本保险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人接受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次投保成功的合法有效凭证,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单下载】承保成功后,会发送电子保单至投保人邮箱。

【保费发票】提供个人(投保人为个人),和单位(投保人为单位)的电子发票,无纸质保单。将以短信和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手机和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