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蓝医保·长期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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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限额800万详情一般医疗保险金200万详情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200万详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400万详情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1万详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详情
健康风险评估包含详情健康资讯包含详情
健康促进活动包含详情体检报告解读包含详情
中医在线问诊包含详情在线问诊包含详情
视频问诊包含详情线上专家会诊包含详情
AI 齿科服务包含详情心理咨询包含详情
专家预约包含详情重疾二次诊疗包含详情
海外二次诊疗包含详情重疾健康档案包含详情
重疾诊疗路径规划包含详情重疾检查方案设计包含详情
重疾诊疗方案解析包含详情专家病房预约及专家手术预约包含详情
重疾就医陪诊包含详情住院垫付包含详情
重疾健康档案小结包含详情院内护工包含详情
院后上门护理包含详情特药送药上门包含详情
全球找药服务包含详情少儿脊柱侧弯评估包含详情
少儿脊柱侧弯健康教育包含详情少儿脊柱侧弯康复服务协调包含详情
儿童齿科涂氟包含详情心脑轻症康复咨询包含详情
心脑轻症营养管理包含详情心脑轻症心理咨询包含详情
院内护工(升级)包含详情心脑轻症上门护理包含详情

产品简介

1.承保30天-65周岁,1-4类职业;

2.保证续保20年;

3.保障广,保额高,费率优;

4.优享家庭费率折扣;

5.可选特药医疗费用责任含CAR-T治疗;

 

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通常采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形式送达给您,您也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线10108686。

投保须知

声明:

1.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2.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等待期、责任免除、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一、特别提示

1.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产品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产品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90 日内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30 日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90 日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指《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合同)终止,本公司会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指《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合同)已交保险费并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

2.指定医疗机构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其他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指设立于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中,医疗费收费主体为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且产生的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诊疗部门:(1)在医疗费票据或清单中明确属特需医疗,如包含“特需”、“特需部”、 “特需医疗”、“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床位”、“vip”、“国际部”、 “国际医疗”等表述;(2)虽然未明确属特需医疗,但相关医疗费用与当地发改委、物价局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相比有明显升高且部分或全部应当可以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项目因医院的原因无法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3.续保须知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未失去保证续保权,且未向本公司声明不再续保,本合同将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自动续保 1 年。本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为 20 年。若您首次投保本合同,自首次投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不保证续,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本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公司将按照条款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约定计算并在各项责任给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5.费率调整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是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可能会调整。若本公司调整了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您续保本合同时,须自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收取支付保险费,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的影响。保险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费率组别(包括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率分组条件)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二、产品说明

1.适用条款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条款(备案编号:太保健〔2023〕  040 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 006 号);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备案编号:太保健〔2022〕105 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2]医疗保险 008 号);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备案编号:太保健〔2022〕105 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2]疾病保险 009 号)。

2.生效时间:详见电子保单;

3.投保人要求:18 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仅限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4.被保险人年龄: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仅提供智能核保时,最高可至 55 周岁);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最高可至 100 周岁。

5.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职业限 1-4 类,不接受 5、6 类及特定职业的被保险人投保(具体参见《高危职业表》);

6.保险费:本产品保险费根据约定的投保年龄、基本保险金额、保障方案等情况确定,具体请参阅费率表;

7.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期间: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保险期间为 1 年,保证续保期间为20 年;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

8.犹豫期:自您签收《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基本保障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是可选保障;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保险责任为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保险金;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以及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10.保险金额: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

《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1.免赔额: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的免赔额指年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 1 万元免赔额,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无免赔额;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2.赔付比例: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

(1)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a.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若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100%,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b.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 100%;c.对于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 100%。

(2)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的赔付比例: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 100%。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a.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若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100%;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b.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 100%;

若您选择同时投保《太保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互联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 100%;

若您选择同时投保《太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范围内,赔付金额为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13.健康服务:

《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提供包括在线问诊、体检报告解读、专家预约、住院垫付、院后照护等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详情参见本《太保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服务手册。

14.退保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5.保单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详细内容可参见“保险条款”。


三、温馨提示

1.咨询、投诉、服务热线:10108686;

2.保费、保单和发票:保费将采取银行卡扣款等线上形式完成支付。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通常采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形式送达给您,您也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3.销售区域及服务:本产品由太平洋健康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您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获得在线核保、保全、理赔、咨询等线上服务,本公司将优先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太平洋健康险在北京、上海、广东、四川设有分公司,并与全国性线下保险机构合作,为您提供线下服务,若您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 线 10108686 。 具 体 落 地 服 务 机 构 清 单 可 在 太 平 洋 健 康 险 官 网 查 看 : https://www.cpic.com.cn/jkx/gkxxpl/hlwbxxx/?subMenu=4&inSub=5;

4.公开信息披露:关于太平洋健康险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参见:  http://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太平洋健康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本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详情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 https://www.cpic.com.cn/jkx/gkxxpl/cfnlxxzq/?subMenu=4&inSub=3;

5.回访: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进行在线或电话回访。太平洋健康险客服回访显示号码为:95500,请您注意接听。


四、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的投保信息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应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本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信息安全:太平洋健康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完备的网络、加密、用户控制等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工作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