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1.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2.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等待期、责任免除、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一、特别提示
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其他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3.续保须知: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未失去保证续保权,且未向本公司声明不再续保,本合同将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自动续保1年。本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为20年。若您首次投保本合同,自首次投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4.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公司将按本保险条款“2.7.6 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2.7.7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在各项责任给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5.费率调整: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合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可能会调整。若本公司调整了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您续保本合同时,须自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收取支付保险费,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生效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该次保险费率调整的影响。保险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费率组别(包括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率分组条件)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二、产品说明
1.适用条款:《个人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条款(备案编号:太保健〔2021〕150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1]医疗保险040号);
2.生效时间:详见电子保单;
3.投保人要求: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仅限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4.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仅提供智能核保时,最高可至55周岁);
5.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职业限1-4类,不接受5、6 类及特定职业的被保险人投保(具体参见《高危职业表》);
6.保险费:本产品保险费根据约定的投保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方案等情况确定,具体请参阅费率表;
7.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期间: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期间为20年;
8.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基本保障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是可选保障,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以及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10.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1.免赔额:指年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1万元免赔额,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2.赔付比例:(1)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a.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若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100%,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60%;b.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100%;c.对于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2)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的赔付比例: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100%。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a.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若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100%;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60%;b.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100%;
13.健康服务:提供包括在线问诊、体检报告解读、专家预约、住院垫付、院后照护等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详情参见本产品服务手册。
14.退保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5.保单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详细内容可参见“保险条款”。
三、温馨提示
1.咨询、投诉、服务热线:10108686;
2.保费、保单和发票:保费将采取银行卡扣款等线上形式完成支付。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通常采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形式送达给您,您也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线10108686。
3.销售区域及服务:本产品由太平洋健康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您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获得在线核保、保全、理赔、咨询等线上服务,本公司将优先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太平洋健康险在北京、上海、广东、四川设有分公司,并与全国性线下保险机构合作,为您提供线下服务,若您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线10108686。具体落地服务机构清单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https://health.cpic.com.cn/jkx/gkxxpl/hlwbxxx/?subMenu=4&inSub=5;
4.公开信息披露:关于太平洋健康险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参见:http://icid.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太平洋健康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本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详情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http://health.cpic.com.cn/jkx/gkxxpl/cfnlxxzq/?subMenu=4&inSub=3;
5.回访: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进行在线或电话回访。太平洋健康险客服回访显示号码为:10108686,请您注意接听。
四、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的投保信息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应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本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信息安全:太平洋健康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完备的网络、加密、用户控制等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工作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