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PLUS

已有人购买

计划二 计划三(含昂贵医院加油包)计划三计划一
  • 0时起

  • 24时止

692

保障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共享600万详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享600万详情
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共享600万详情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共享600万详情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共享600万详情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500元/天详情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保险金3万详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详情
重大疾病保险金详情健康档案建立包含详情
门诊陪诊服务(本服务仅适用于门急诊医疗补充加油包)包含详情重疾绿通服务包含详情
重疾多学科会诊 MDT 服务包含详情重疾全球第二诊疗意见包含详情
恶性肿瘤及罕见病院外特定药品直付(包含 CAR-T)服务包含详情恶性肿瘤及罕见病特定药品基因检测服务包含详情
国际进口特药服务包含详情质子重离子服务包含详情
院内陪护服务包含详情海外就诊服务包含详情
康复护理指导包含详情术后营养方案包含详情
术后上门护理服务包含详情线上康复包含详情
院后随访包含详情住院垫付服务包含详情
直付医疗服务包含详情

产品简介

①付亲民价格,享高端就医体验

②支持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单独投保

③支持直付医疗,理赔更省心

承保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发票规则:仅提供个人电子发票、单位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保网/懒掌柜进行发票申请,也可自行登录众安在线官网下载电子发票:https://www.zhongan.com/open/policy/policySearch1温馨提示:电子发票等同于普通纸质发票,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彩色打印后,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u  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PLUS(必选计划):

1.一般医疗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计划二、计划三,其中香港、日本、美国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责任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2)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

3)保险人在扣除下述对应计划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下述对应计划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1)计划一:免赔额为0元、1.5万元或3万元,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100万元。

2)计划二:免赔额为0元、1.5万元或3万元,和睦家医疗集团下医疗机构的赔付比例为70%,其余医院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600万元;

3)计划三:免赔额为0元、1.5万元或3万元,和睦家医疗集团下医疗机构的赔付比例为70%,其余医院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1500万元;

4)具体投保计划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5)本责任与重大疾病医疗责任、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医疗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共享保险金额。

4)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1)计划一

a.床位费限2,000元/天,陪床费限800元/天,且不高于就诊医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b.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c.医疗器械费累计限额10万元;

d.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e.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10万元;

f.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2)计划二

a.床位费限2,500元/天,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不高于就诊医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b.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c.医疗器械费累计限额10万元;

d.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e.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10万元;

f.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3)计划三

a.床位费无单独限额,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高于就诊医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不高于就诊医院双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b.重建手术费无单独限额;

c.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d.耐用医疗设备费无单独限额;

e.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20万元;

f.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2.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计划二、计划三,其中香港、日本、美国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责任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

3)保险人按下述对应计划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1)计划一: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100万元;

2)计划二:和睦家医疗集团下医疗机构的赔付比例为70%,其余医院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600万元;

3)计划三:和睦家医疗集团下医疗机构的赔付比例为70%,其余医院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1500万元;

4)本责任与一般医疗责任、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医疗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共享保险金额。

4)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1)计划一

a.床位费限2,000元/天,陪床费限800元/天,且不高于就诊医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b.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c.医疗器械费累计限额10万元;

d.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e.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10万元;

f.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2)计划二

a.床位费限2,500元/天,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不高于就诊医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b.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c.医疗器械费累计限额10万元;

d.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e.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10万元;

f.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3)计划三

a.床位费无单独限额,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高于就诊医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不高于就诊医院双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b.重建手术费无单独限额;

c.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d.耐用医疗设备费无单独限额;

e.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限额20万元;

f.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无单独限额。

3.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2)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床位费有以下单独约定:

1)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床位费限2000元/天;

2)计划二的保额为600万元,床位费限2500元/天;;

3)计划三的保额为1500万元,床位费无单独限额,且不高于就诊医院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4)本责任与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共享保险金额。

4.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罕见病,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2)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院外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的相关规定。

3)院外特定药品不限制药品清单,但该院外特定药品必需为本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免疫治疗药物或罕见病药物。

4)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1)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2)计划二的保额为600万元;

3)计划三的保额为1500万元;

4)本责任与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共享保险金额。

5.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医疗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约定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适用疾病清单》清单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且经诊断必需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治疗,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2)被保险人须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处方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适用疾病清单》清单中。《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适用疾病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3)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的相关规定。

4)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1)计划一的保额为100万元;

2)计划二的保额为600万元;

3)计划三的保额为1500万元;

4)本责任与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共享保险金额。

6.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并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计划二、计划三,其中香港、日本、美国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责任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2)每次免赔天数为0天,每次住院最多给付30天,累计最多给付30天;

3)计划一的日津贴额为300元/天,计划二的日津贴额为500元/天,计划三的日津贴额为800元/天。

4)本责任与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和特定进口药品费用医疗责任共享保险金额。

7.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及住宿费用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或跨境(仅限中国大陆境内、香港地区、日本及美国)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陪同时(如有)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和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

2)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1)计划一的保额为2万元;

2)计划二的保额为3万元;

3)计划三的保额为5万元。

3)飞机舱位级别无限制,火车(含动车、高铁)座位级别无限制;

4)住宿费为到达转院目的地后的住宿费,住宿酒店等级无限制,单日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无单独限制;

5)成年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并且发生保险事故时,该直系亲属的年龄必需在18周岁(含)以上。

8.本产品必选计划总保险金额:

1)普通部计划一的总保险金额为102万元;

2)普通部计划二的总保险金额为603万元;

3)普通部计划三的总保险金额为1505万元;

4)具体投保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u  若您购买门急诊医疗加油包将包含以下责任:

1.门急诊医疗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计划二、计划三,其中香港、日本、美国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责任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门诊或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3)本责任按下述对应计划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下述对应计划的保额为限:

a)计划一(仅适用于必选计划一):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2万元;

b)计划二(仅适用于必选计划二):和睦家医疗集团下医疗机构的赔付比例为70%,其余医院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2万元;

c)计划三(仅适用于必选计划三):和睦家医疗集团下医疗机构的赔付比例为70%,其余医院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额为5万元。

4)单次门急诊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同一医院同一科室所进行的门诊或急诊治疗。

5)本责任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计划一(仅适用于必选计划一):单次诊疗费以500元/次为限;药品费累计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西式理疗费、中式理疗费、中医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5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2500元为限;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无单独限制;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以5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元为限;

b)计划二(仅适用于必选计划二):单次诊疗费以500元/次为限;药品费累计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西式理疗费、中式理疗费、中医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5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2500元为限;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无单独限制;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以5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元为限;

c)计划三(仅适用于必选计划三):单次诊疗费以800元/次为限;药品费累计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西式理疗费、中式理疗费、中医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10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5000元为限;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无单独限制;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累计给付次数以10次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元为限。

 

u  若您购买重大疾病加油包将包含以下第1条:

1.重大疾病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产品定义的100种重大疾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a)本产品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可选保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或20万元;

b)具体投保计划的保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u  若您购买昂贵医院加油包将包含以下第1条(本加油包仅适用于必选计划三):

1.一般医疗责任、重大疾病医疗、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

1)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就诊医院范围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所有医院,且赔付比例均为100%。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就诊医院范围为本保单约定的指定私立医院(其中香港、日本、美国的指定私立医院仅适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责任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责任),且赔付比例均为100%。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含)至65周岁(含)。

3.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可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经配偶父母同意)。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惯常居住地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即被保险人过去一年内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计超过180日(不含180日),并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住合计满180日或以上的时间。投保时不属于此种情形或者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前或者发生变化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据此决定是否承保、调整承保条件或者保险费率,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4.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类别。

 

 

三、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PLUS,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B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307070381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111190041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药品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如有任何不明指出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3.保险费与投保年龄:您每次投保应交纳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变化。

4.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5.等待期:本产品的等待期为30天。

6.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本产品包含健康档案建立、重疾绿通服务、重疾多学科会诊MDT服务、重疾全球第二诊疗意见、恶性肿瘤及罕见病院外特定药品直付(包含CAR-T)服务、恶性肿瘤及罕见病特定药品基因检测服务、国际进口特药服务、质子重离子服务(需选购对应责任)、院内陪护服务、海外就诊服务、康复护理指导、术后营养方案、术后上门护理服务、线上康复、院后随访、住院垫付服务、直付医疗服务、门诊陪诊服务(需选购门急诊加油包)。以上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30天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您可以通过:

1)通过“众安健康微信公众号”或者“众安健康微信小程序”—“我的”—“我的保单”—“保单服务”中,选择相应服务进行申请;

2)拨打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PLUS专属服务热线021-38139960进行服务申请。

以上服务详见《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PLUS服务手册》,您可以通过本产品销售页面获取服务手册。

8.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9.本产品保单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10.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区域销售。

 

四、保单服务

1.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交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交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对于保险人承担的互联网医院药品费用,您同意并授权,在药品已被确认收货后,保险公司将启动自动理赔流程,理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指定的互联网药房,理赔完成。

4.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952299或1010-9955。

5.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偿付能力

1.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七、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不符合本产品的投保条件或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有权拒绝承保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