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产品责任
众民保·复发险必选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1. 特定恶性肿瘤远端转移疾病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60天后;
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远端转移;
3)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远端转移疾病保险金,同时:
a. 若被保险人已加购其他可选责任的,特定恶性肿瘤远端转移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剩余责任继续有效;
b. 若被保险人未加购其他可选责任的,特定恶性肿瘤远端转移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4)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远端转移:投保前已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确诊并经过根治性治疗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突破原发器官和局部引流淋巴结界限,首次播散到机体远处的恶性肿瘤病灶。
若您购买复发医疗加油包将包含第2条:
2. 特定恶性肿瘤复发医疗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60天后;
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复发;
3) 自确诊之日起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非甲乳计划免赔额为1万元/年,甲状腺与乳腺计划年免赔额为0)后,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00万元为限;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保险人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
4)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特定恶性肿瘤本次治疗仍未结束并出院,对被保险人特定恶性肿瘤首次复发确诊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仍按照本合同保险责任约定在特定恶性肿瘤复发医疗保险金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复发包括原位复发、区域复发及远端转移。
若您购买复发给付加油包将包含第3条:
3. 特定恶性肿瘤复发疾病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60天后;
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复发;
3)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特定恶性肿瘤复发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复发包括原位复发、区域复发及远端转移。
若您购买药品费用加油包将包含第4条:
4. 特定恶性肿瘤复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60天后;
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复发;
3) 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365天内(含第365天)在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药品费用;
4) 保险人按约定的100%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5)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i. 该药品须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或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ii. 该药品必须为本合同期满日前具有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
iii. 若为特药,则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
iv. 开具的药品处方仅限治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复发。
5)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首次复发包括原位复发、区域复发及远端转移。
二、 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资格: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 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28天(含)至80周岁(含)。
3.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限制。
4. 本产品可投保人群为:符合核保条件的单一特定恶性肿瘤术后患者。
5. 本产品可承保的特定恶性肿瘤如下表所示:九类共30种恶性肿瘤。
疾病大类 | 疾病名称 |
头颈部恶性肿瘤 | 喉癌(声门、声带、喉软骨) |
鼻咽癌 |
唇癌 |
口腔癌 |
舌癌 |
腮腺癌 |
呼吸系统恶性肿瘤 | 气管癌 |
非小细胞肺癌 |
消化道恶性肿瘤 | 食管癌 |
胃癌 |
小肠癌(十二指肠、空肠、回肠) |
结肠癌(盲肠、结肠) |
直肠癌(直肠、肛管、肛门) |
肝胆恶性肿瘤 | 肝细胞癌 |
肝内胆管癌(胆管癌) |
胆囊癌 |
泌尿系统恶性肿瘤 | 膀胱癌 |
肾细胞癌 |
Wilms瘤(肾母细胞瘤) |
皮肤恶性肿瘤 | 基底细胞癌 |
皮肤鳞状细胞癌 |
恶性黑素瘤 |
男性专科恶性肿瘤 | 前列腺癌 |
睾丸癌 |
女性专科恶性肿瘤 | 宫颈癌 |
子宫内膜癌 |
卵巢癌 |
输卵管癌 |
甲乳外科恶性肿瘤 | 甲状腺癌 |
乳腺癌 |
三、 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民保·复发险,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特定恶性肿瘤转移复发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版)》(注册号:C0001793261202502200886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 本产品首次投保年龄范围是出生满28天(含)至80周岁(含)。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投保。
4. 等待期:60天。
5.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6. 本产品保单默认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日次日0时生效。对本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
7.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
四、 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或952299,众安保险提供EMS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或952299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或952299。
5. 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 承保公司说明
1.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六、 偿付能力
1. 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七、 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不符合本产品的投保条件或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有权拒绝承保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