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欣保2.0长期医疗险(20年保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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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200万详情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年限额200万详情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限额400万详情指定疾病康复医疗保险金2万元详情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1万详情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仅限计划二)年限额200万详情
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仅限计划二)2万元详情

产品简介

①新增康复责任、基因检测责任

②特药从157种扩展至188种,含3种Car-T

③更多保障可加购,新增三大附加保障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偿付能力

平安健康险2024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19.88%(24年3季度),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A(24年3季度),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投保地区

本产品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您可以通过平安健康保险小程序、平安健康保险APP获得在线核保、保全、理赔、咨询等线上服务,部分保全服务可能需要通过线下方式实现。平安健康险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浙江(除宁波)、苏州、辽宁(除大连)、天津、四川、重庆、河南、湖北、湖南、安徽、福建(除厦门)、山西设有分公司,并与全国性线下保险机构合作,为您提供线下服务,若您未在前述设有健康险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出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但您仍可通过客服电话95511转7、互联网平台(平安健康保险小程序、平安健康保险APP)、第三方合作机构等方式,便捷享受保单各项服务。

3、如实告知

请您投保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保单形式

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5、发票获取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6、产品说明

1)  组合产品说明:本产品为“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产品组合”,由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平安互联网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少儿门急诊(B)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组成,具体保障责任根据您购买时选择的产品计划为准,如您对本产品组合有疑义或需要单独购买本产品组合中的主险险种,请联系我司在线客服或拨打 95511-7 咨询。

2)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责任免除说明”,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3) 保险期间: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20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且本产品的停售也不影响您的保证续保权。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未明确声明不再续保,本主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您需要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按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的费率表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才能继续享有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平安互联网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少儿门急诊(B)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保险期间均为1 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4) 赔付限额: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每个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400万,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总赔付限额800万,各项保险责任的赔付限额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平安互联网少儿门急诊(B)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5000元,各项保险责任的赔付限额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400万。“平安互联网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2万。“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该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可能不同。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

5)  免赔额: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每个保险期间内免赔额1万(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指定疾病康复医疗保险金四项责任共用,其他保险责任不适用)。“平安互联网少儿门急诊(B)医疗保险”的指定疾病门急诊保险金次免赔100元,意外门急诊保险金无免赔额。“平安互联网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不适用免赔额。

6) 赔付比例: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一般为100%,但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却在就诊治疗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指定疾病康复医疗保险金、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赔付比例为60%。“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为100%“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7)  “平安互联网少儿门急诊(B)医疗保险”保险金计算方法:
(一)对于一次就诊,意外门急诊保险金按如下方法计算:
我们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数额=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赔付比例A+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费×赔付比例B
(1)赔付比例A按如下两种情况确定:
(a)如果被保险人本次就诊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部分补偿(即补偿金额大于0),则赔付比例A为80%;
(b)如果被保险人本次就诊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未得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补偿(即补偿金额为0),则赔付比例A为50%。
(2)赔付比例B为30%。
(二)对于一次就诊,指定疾病门急诊保险金按如下方法计算:
(1)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数额=(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次免赔额)×赔付比例A
(a)赔付比例A确定方式同意外门急诊保险金的赔付比例A;
(b)次免赔额为100元,如本次就诊“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100元,则我们应当赔付的保险金额数额为0元。
(2)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我们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数额=(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费-次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B
(a)次免赔额余额的确定:如本次就诊“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100元,则次免赔额余额=0;如本次就诊“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100元,则次免赔额余额=100-“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b)赔付比例B为30%;
(c)如本次就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费”≤次免赔额余额,则我们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数额为0元。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我们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即为本次就诊我们应当赔付的指定疾病门急诊保险金数额。

8) 等待期: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等待期90天,“平安互联网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少儿门急诊(B)医疗保险”等待期3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事故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等待期相关描述。

9) 保险费与投保年龄:重新投保需按照免除等待期对应的费率表缴纳保险费,您每次投保应缴纳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变化。

10) 合同生效日: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1) 保单承保后,您可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获取更多服务。

12 解除合同:自您签收“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平安互联网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少儿门急诊(B)医疗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相应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平安互联网长期(D)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平安互联网特定疾病特需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平安互联网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平安互联网少儿门急诊(B)医疗保险”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3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三、投诉渠道:

您在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我司7*24小时客服热线95511-7或前往平安健康保险APP,我的-帮助与客服-在线客服反馈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