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1.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2. 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等待期、责任免除、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一、特别提示
1. 等待期:
《太保互联网个人中高端住院B款医疗保险》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指定医疗机构:
《太保互联网个人中高端住院B款医疗保险》除另有约定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但不包含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我们保留对“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机构”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为准。其中计划一和计划三“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国际医疗中心、北京协和医院国际医疗部。
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指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为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河北一洲肿瘤医院、淄博万杰肿瘤医院、广州泰和肿瘤医院、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重离子中心。
3. 重新投保须知:
《太保互联网个人中高端住院B款医疗保险》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4.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太保互联网个人中高端住院B款医疗保险》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
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1一般医疗保险金”、“2.5.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5.3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2.5.4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2.5.5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第三方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本保险条款“2.5.8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6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客运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客运公共交通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第三方获得客运公共交通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本保险条款“2.5.8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客运公共交通费用扣除其所获客运公共交通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二、产品说明
1. 适用条款:《太保互联网个人中高端住院B款医疗保险》条款(报备编号:太保健〔2025〕069号、条款编码:太平洋健康险[2025]医疗保险020号)。
2. 生效时间:详见电子保单。
3. 投保人要求: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仅限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4. 被保险人年龄:16至65周岁。
5.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职业限1-4类,不接受5、6类及特定职业的被保险人投保(具体参见《高危职业表》)。
6.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选择的保险计划、是否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形成家庭保单等情况确定,具体请参阅费率表。
7. 保险期间:1年,不保证续保。
8.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9.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计划分为计划一、计划二、计划三,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客运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以及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10.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600万,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客运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分别为300万、600万、600万、300万、2万、1万,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800元/天,最长不超过30天;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保险条款》。
11. 免赔额:本合同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具体免赔额根据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计划及具体保障内容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具体请查阅保险计划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额。
12. 赔付比例:
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1一般医疗保险金”、“2.5.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5.3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2.5.4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2.5.5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我们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免赔额余额)×赔付比例A×赔付比例B。
(1)对于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计划一和计划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A为100%。
计划三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在指定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部的赔付比例A:
1)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扣除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及扣除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之后的余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A为30%,
2)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扣除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及扣除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之后的余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A为100%。
计划三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在指定公立医疗机构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赔付比例A为100%。
计划一、计划二和计划三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赔付比例A均为100%。
一般情况下,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B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B为60%。
(2)对于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
赔付比例A、赔付比例B均为100%。
(3)对于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赔付比例A为100%。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B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被保险人在购买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特定药品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B为60%。
对于符合本保险条款“2.5.6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客运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约定条件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客运公共交通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赔付保险金:
应当赔付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客运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客运公共交通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对于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客运公共交通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13. 健康服务:《太保互联网个人中高端住院医疗保险》提供的健康服务包括在线问诊服务、重疾专案管理、重疾护工服务、重疾名医诊断、住院垫付服务、肿瘤特药服务、术后康护服务、家庭心理咨询。服务详情参见本产品服务手册。
14. 退保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5. 保单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2)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当期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当期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详细内容可参见“保险条款”。
16. 宽限期: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或之前支付应付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赔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前述约定30日期限届满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前述约定30日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三、温馨提示
1. 咨询、投诉、服务热线:95500;
2. 保费、保单和发票:保费将采取银行卡扣款等线上形式完成支付。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通常采用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形式送达给您,您也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保单。
3. 销售区域及服务:本产品由太平洋健康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您可以关注“太平洋健康险”微信公众号获得在线核保、保全、理赔、咨询等线上服务,本公司将优先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太平洋健康险在北京、上海、广东、四川设有分公司,并与全国性线下保险机构合作,为您提供线下服务,若您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太平洋健康险服务热线95500。具体落地服务机构清单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https://www.cpic.com.cn/jkx/gkxxpl/hlwbxxx/?subMenu=4&inSub=5;
4. 公开信息披露:关于太平洋健康险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参见:http://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太平洋健康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本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详情可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查看:https://www.cpic.com.cn/jkx/gkxxpl/cfnlxxzq/?subMenu=4&inSub=3;
5. 回访: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进行在线或电话回访。太平洋健康险客服回访显示号码为:95500,请您注意接听。
四、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的投保信息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应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本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 信息安全:太平洋健康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完备的网络、加密、用户控制等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工作管理制度,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