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产品责任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90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a) 若被保险人未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任一项,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b) 若被保险人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未投保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c) 若被保险人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且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责任均终止,剩余责任继续有效。
d) 若被保险人投保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责任终止,剩余责任继续有效。
2. 重大疾病特定功能损伤保险金: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90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因该重大疾病造成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功能损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因该重大疾病造成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功能损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后的12个月。
3. 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90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人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3)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终止后,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终止。
4.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可选):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获赔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且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
2) 确诊罹患的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形:
a) 与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b) 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以下情形:
a) 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注:“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4) 若被保险人自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5)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6) 若被保险人未加购第二次重大疾病责任的,给付后本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5.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获赔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不同于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若被保险人未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责任的,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责任后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投保了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责任,但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疾病获赔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后本合同终止。
4)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6. 特定既往症或特定情形除外责任说明:
1)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未罹患特定既往症或特定情形的,保险人承担所有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特定功能损伤保险金责任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如选)。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已罹患特定既往症或特定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该既往症或特定情形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特定功能损伤保险金责任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如选)。
2)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已罹患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投保后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被确诊罹患本产品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特定功能损伤和轻度疾病(如选),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上述“特定既往症或特定情形”、“同一疾病”释义及对应除外责任详见《特定既往情形除外责任表》。
4)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含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选)。
二、 产品责任保额
1. 首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35周岁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6周岁至45周岁时最高不超过30万元;46周岁至60周岁时最高不超过20万元;61周岁至70周岁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定功能损伤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可选)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的保额比例为10:10:3:10:10。
3. 以上责任的保额限制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本产品或在非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本产品。被保险人在上一张保单期满后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本产品时,保额限制与本产品上一张保单对应责任的保额限制保持一致。
三、 投被保险人要求
1. 投保人资格: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 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经配偶父母本人同意)。
3. 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含)。
四、 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民保·百万重疾险(免健告),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普惠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412190098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3.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为90天。
4. 本产品包含重疾绿色通道服务、重疾多学科会诊服务、重疾院内护工服务、重疾直通车服务、癌症早筛服务、结节综合管理服务(甲状腺结节、肺结节二选一)。结节综合管理服务保单生效后即可使用,其他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5.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6. 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7.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
五、 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2.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952299或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 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
4.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952299或1010-9955。
5. 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六、 承保公司说明
1.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七、 偿付能力
1. 众安保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官网偿付能力披露信息:
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2018.html
八、 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等。
1.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查询被保险人已在电子票夹归集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